大宋提刑官宋慈判定的七宗凶杀案,可能产生了冤案,因为不科学

《洗冤集录》是与非

十几年前风靡全国的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将世界公认的「法医学鼻祖」宋慈介绍给了全国人民。很多小伙伴都表示,正是受到了这部电视剧的「熏陶」,从而选择了法医专业。那么,《大宋提刑官》中所呈现出来的各种检验方法是否有道理呢?

《大宋提刑官》中涉及尸体检验部分的内容都是来自宋慈在 700 多年前编撰的《洗冤集录》一书。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 年)生于建阳县童游里(今福建省建阳市童游镇)。他拜同乡前辈吴稚为师;吴稚是朱熹的高徒,宋慈也可以算是朱熹的再传弟子。宋慈的仕途不是很顺利,32 岁才中进士,但因为父亲病逝,在家守孝未去上任。41 岁开始历任主簿、县令、通判等职。54 岁时擢升为广东提点刑狱使,简称提刑。在 20 余年为官生涯中,宋慈大部分时间在与刑狱打交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他认为刑狱之事没有比死刑案件更重要的了,死刑案件中没有比查清初始案情更重要的,要查清初始案情没有比做好检验更重要的。检验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慎之又慎,「不敢萌一毫慢易心」。多年小心谨慎的实践,得出「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大宋提刑官宋慈判定的七宗凶杀案,可能产生了冤案,因为不科学

宋慈博采当时所传有关刑狱的书籍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疑狱集》等,加入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于淳祐七年(1247 年)总结为一本《洗冤集录》。淳祐九年(1249 年),宋慈出任广东经略安抚使,同年在广州去世,享年 64 岁。宋理宗赵昀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特赐「朝议大夫」,御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专著。全书 5 卷 53 目,7 万余字。书中不只有大量验尸、验伤的内容,还有相当篇幅的现场勘查规范。可以说在当时的「法医学」领域已经是面面俱到的百科全书了,比欧洲同类著作的出现早了 300 多年。近代法医学先驱林几教授对其评价为「不愧为有一光荣之著述,而当时之欧洲之法医学,尚正在黑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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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洗冤集录》中相当多的认识和方法,在今天看来都是正确的、科学的,很多知识直到现在仍然在使用。如辨认刀伤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对溺死尸体,辨认是生前入水,还是死后被投入水;对烧死尸体,辨认是被火烧死的,还是死后焚尸,都是从死者受伤时,其肌肉、血液、各种组织是否还有生理功能来判断的,这与现代法医学上辨认生前伤还是死后伤所依据的「生活反应」原理是完全符合的。以看「血荫」来辨别骨质的生前、死后伤方面,也总结了许多方法。用明油雨伞罩骨,迎着阳光隔伞验看骨伤,这与现在使用紫外线照射检验细小伤痕的做法都是利用了光学原理。

书中后半部分还搜集了大量不同死亡方式的检验要点,比如:被刑仗打死、针灸死、塌压死、外物压塞口鼻死、牛马踩踏死、雷震死、虎咬死等等,几乎囊括了当时能遇到的所有死法了。在最后还收录了一些古时候自缢、溺水、中毒、中暑、杀伤、冻死的急救方法,尽管一些方法现在看起来并没有科学依据,但是仍有继续研究的价值。如在救治缢死之人所使用的人工呼吸法,现在仍然是临床抢救心跳、呼吸骤停病人的方法。

此外,宋慈身为提刑官,仍然深入接触当时低贱的仵作工作,钻研这些常人唯恐避之不及的工作,认真观察,仔细总结,使用了大量篇幅强调司法检验官员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负责,严肃谨慎,亲临现场,亲自检视,严格遵守检验制度,进行多方面的调查研究,绝不可敷衍塞责,这些也是今天的法医工作者应该遵循的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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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的是,受到当时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局限,书中确实也有一些不科学的地方,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没有系统的尸体解剖,对很多人体深处结构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再加上经常错误地把一些特殊情况当作一般规律来看待。但是瑕不掩瑜,作为一部 700 多年前的法医学专著,其正确而科学的内容要远远多于有缪误的小瑕疵。

看完整部《洗冤集录》,每个人应该都会不由自主地感慨,确确实实的细致入微、包罗万象!真的是古今奇书!

下面就以《大宋提刑官》中具体出现的情景,结合《洗冤集录》具体分析一下其断案情节中的科学性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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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梅城谜案

宋慈中举前夜,梦中进行验尸。尸体表面没有伤痕,发现在头发内有蛆虫,最后判断是火烧铁钉,钉入头顶死亡,所以没有流血,但有血腥味吸引苍蝇。这一部分在《洗冤集录》中有所记载:「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这个以蛆虫聚集来判断是否有损伤存在的思路是正确的,现在仍然在使用。而后者使用铁钉,经仔细检验是肯定不会放过这样的损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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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好友孟知县上任梅城途中被人烧死,宋慈在抱着一个骷髅思考问题的时候,画外音传来:「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

呼吸道内是否存在烟灰,确实是判断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的重要依据。关于这一点,远在更早的 1700 多年前,五代时期《疑狱集》中就有相关的记载,而且还用猪做过现场实验。但是,只用口、鼻内的烟灰判断并不是非常准确,现在需要通过解剖看到更深处的支气管等处是否有烟灰,以及取血液检测碳氧血红蛋白来加强判断。后面关于手脚拳缩的描述就是现在所称的「拳斗姿势」,是肌肉受到火烧之后收缩导致的。

在火灾现场,宋慈将米醋和酒浇在地上显出血液,以此判断孟知县是先被人在这里杀害后焚尸,所使用的方法在《洗冤集录》中记载为: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

现在对于现场怀疑有血液的地方,取少量泥土或者可疑痕迹,使用试纸条或鲁米诺试剂就可以在几分钟之内检验出是否有人类血液,便捷、准确又灵敏度高,即使肉眼不可见的血液仍可检出。妄图通过冲洗等办法是逃不过现在的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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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太平县冤案

吴淼水在检验尸体现场时因为嫌尸体已经开始腐败,未仔细检验就只写了「皮破出血,利器所伤」,被宋慈大骂了一顿。其实在书中有关于这个的强调: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

后面宋慈又说「检验伤口,不测量长短、深浅、颜色以及所伤部位,何以证明就是利器所伤呢?又怎么能作为呈堂的供证呢?」现在在尸检中对所有伤痕都要进行拍照、测量和记录,之后还要判断各种伤痕的来源,是否与死亡有关。若是漏过任何伤痕,在未来庭审上都是巨大的漏洞。

判断死者是落水溺死还是死后被抛尸入水,在电视剧中,用热水从骷髅顶浇下,在下面的小纱网上有泥沙,以此判断为生前溺水身亡。对应的书中内容为: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皮肉尽无,惟髑髅骨尚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这种思维方向是正确的,但是有些过于绝对。生前溺死,泥沙确实可能因为呼吸进入咽鼓管或者鼻窦中,但是如果水中泥沙本来就少,甚至没有泥沙,那这种方法就检验不出来了。泥沙也可能因为水流的带动而进入鼻腔内。只剩下头颅,泥沙也可以从各种缝隙进入颅腔内。所以这个案例中使用的手法,现在看来也并不完全正确。现在检验生前溺死与否,最有力的证明是检验内脏器官、骨骼中是否含有相应水中的硅藻,如果是死后抛尸,即使长时间浸泡也不会有硅藻进入的。

(三)李府连环案

和员外勒死了协助他杀人的男优,然后将其伪装成上吊自杀的样子,被宋慈通过三个疑点识破:

1. 「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而男优脚下的椅子,比他吊起来之后还要矮很多;

2. 「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而男优脖子上的痕迹交于颈后,同时长一尺半;

3. 「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男优脖子上有两条痕迹,一条深色的,一条白的,深色的是被人勒死的痕迹,之后吊上去又形成了白色的痕迹。

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所思考和推断的方向也都是正确的,只是在具体数值上有些过于绝对。实际上这也是全书的一个普遍现象,即对一些数据和特征都说得比较绝对化,然而医学是没有绝对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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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中,宋慈还使用了「滴骨认亲」的方式来判断血缘关系: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生亲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其实这种方法和「滴血验亲」一样都是没有科学道理的。古人认为有血缘关系的人血液可以融合,血液也可以渗透进对方骨头中。但是,假如骨头因为埋葬时间太长,已经开始风化的话,上面自然会出现很多小缝隙,此时无论是谁的血液都是可以渗透进去的。

关于滴血验亲,古人认为子女血液来自于双亲,亲生子女的血液一定是与父母相同,是可以融合的;不是亲生则血液不同,不会融合。在发现血型系统并阐明其遗传规律之后,我们知道不同人的血液(即使是有亲子关系的)混在一起,其实并不一定会发生红细胞的凝集反应。

使用血型来进行亲子鉴定的误差比较大。例如,父母双方为 A 型和 B 型,在不确定他们的血型基因情况下,理论上他们的子女出现 A 型、B 型、O 型和 AB 型四种血型中任何一种都是可能的。而且拥有某一血型的人有很多,相同血型的人除非进行基因检测,否则单单从血型来看是无法区分两个有相同血型的人哪一个才是亲生的子女。

(四)城南井尸案

在这一案件中描述了使用砒霜杀人之后的尸体表现:

「砒霜……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实际上如果像剧中展现的那样是口服砒霜急性死亡的话,应当出现的主要是消化道反应,腹痛、恶心、呕吐等等。皮肤损伤一般见于皮肤直接接触砒霜或者慢性中毒。砒霜可以破坏细胞内的呼吸酶,导致细胞死亡,引起呼吸衰竭,所以尸体确实可能会出现「十指甲青黑」这样的窒息表现。

此外,剧中多次提到使用银针检验毒物,这也是很多电视剧中常见的场景,实际上大多检验的就是砒霜。古时因为生产技术落后,砒霜里会伴有少量的硫和硫化物。硫和硫化物与银接触,可以使银针的表面生成一层黑色的「硫化银」。而到了现代,生产砒霜的技术进步了,硫和硫化物的含量很低,已经不会引起银的明显改变了。所以,古时候实际检验出来的是硫而非砒霜这个物质。由于尸体腐败也会产生硫化氢——这也是尸臭的重要组成成分——用银针去试探尸体内是否有毒,银针可能也会因为接触到腐败产生的硫化氢而变黑,并不一定就有砒霜的存在。

(五)毛竹坞无头案

在这个案件刚开始的时候有一个小插曲,一个地痞无赖污蔑自己被两个商人打伤。宋慈验看伤痕后说:「这是用榉树的树叶罨制成的伤,可以乱真但经不起检验。因活人血脉流通,如果被利器或拳脚所伤,皮下淤血那是要隆起肿块,而你皮质嫩滑、白而又细。」

这一小段在《洗冤集录》中也是以一个小案例的形式出现的: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

书中也给出了辨认方法:

「看其痕,里面须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

受到外力打击导致损伤之后会产生皮下出血,相应损伤部位的皮肤会肿胀变硬,而使用榉树树叶伪造的伤自然没有这种表现。

判断活体损伤属于法医临床学范畴,因为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直接与是否构成犯罪和经济赔偿相关,所以往往受害人希望鉴定的等级越高越好,而伤人者自然希望越轻越好。尤其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也会有人假装受伤,自残来增加严重程度,这样形成的损伤在法医专业上称之为造作伤。识别造作伤是法医临床学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电视剧中通过苍蝇嗜血来识别作案凶器的方法确认了杀人凶手,这个方法在《洗冤集录》中记载为一个小案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这样利用苍蝇嗜血,聚集在有血的镰刀上,从而识别出作案凶器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却并不严谨。倘若是动物血液也会有苍蝇聚集,假如有两把以上的镰刀都有苍蝇又该作何解释?现代法医可以通过灵敏的试剂来快速判断是否为人血。如果是,则后续的物证鉴定可以确认刀上血液是否为被害人的,这样形成的证据就具有非常高的证明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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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李玉儿失踪案

该案中宋慈提到了用「蒸骨法」和「涂墨法」来检验骨骼上是否有伤: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蒸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这种对骨头进行熏蒸,然后使用油伞检验骨伤的方法有一定的科学道理。这是因为红油纸伞可以过滤一部分波长的光,而只让特定波长的光进来。在这样的条件下发现一些细小而难以发现的伤痕,这与现在使用紫外线来查找细小伤痕的做法一样,都是利用了光学原理。但是依靠这种方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却并不是很可靠,因为影响因素有很多,例如死亡的时间,死亡的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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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是否出现「血荫」来判断生前还是死后伤是有道理的,全书还有多处提到这一点。出血是一种生理反应,活着的机体才会在受到损伤之后产生出血,并且血液进入组织内。死亡后切断血管形成的伤口虽然也会有血液流出,但往往只在表面,不会进入组织内。不过如果在受伤后极短的时间内就死亡的话,这种出血表现也并不会很明显。

至于后面使用「涂墨法」进行检验则与前面滴骨验亲的风险一样:假如骨头因为埋葬时间较长,已经发生风化出现小孔,则墨水也可进入。只能说这样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以现在的眼光看来是欠缺严谨性的。

而且这样熏蒸全部骨头,会对骨质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这在当今的法医检验中是不允许的。即使要进行破坏性的检查,也应只取小部分样品,其余检材可以进行其他检验或妥善保存,以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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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京郊疑尸案

电视剧中,宋慈的老对手刁光斗在研读了《洗冤集录》后,根据其中关于死亡时间推断的内容,精心伪装了一具尸体。虽有破绽,但仍然对宋慈判断死亡时间造成了很大的干扰,以致出现了误判,冤枉了他人。关于死亡时间问题,在《洗冤集录》中称之为「四时变动」,变动指的就是尸体死亡之后的腐败变化。书中详细地记录了在四季温度不同的条件下,尸体经过一定时间后会有什么变化。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

「肉色微青」是对尸绿的记载。尸绿是因为尸体腐败产生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发生反应,产生了绿色物质。因为肠道内有大量细菌,腐败很快,所以尸绿往往在腹部最先出现。

「夏三月,……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胗起」。

这里的「遍身胖胀,口唇翻」是对尸体严重腐败后现象的形象描述。因为腐败会产生大量的气体,这些气体积聚在腹腔、皮下组织内,导致尸体像气球一样胀起来,可以比原本膨胀得大得多,所以形象地称之为「巨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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