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疫情工资怎么发?

斌籽85844583


这个问题对私企老板压力不大,问题还是员工的生活费是问题,可以说私企都是以记件或绩效工资,疫情期间还是多关心打工人群。


l世德堂l


我们现在就有两个工人在,其他都会老家不让出村,总共八个工人,没人一天一百块钱,直到疫情结束为止,恢复原工资,第一个月补20%第二个月补30%直到补完为止。我的员工都是跟我十多年的员工,对象都是我给介绍的北京媳妇儿,车房媳妇儿孩子都有了。











40岁退休哥生活记





江湖李白


这个时期的私人企业老板,心里就会有些焦虑,那就应该仔细衡量一下自己的经济实力,做一个完美的周密计划,看看企业是否还打算继续生存下去不?如果想继续生存,就得能够承受得起,那就是在短时间内,不管干不干,工资照发,(按已往的工资价码),因为,员工们也有一个家,也需要生存。

此项决定虽然在困难中进一步加大了私企的困难和压力,但这种老板对下属体谅的关怀将极大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体现了自己的创业精神及对企业的爱戴之心。更能形成巨大的合心力和效利率。对企业后续的发展也是长久不衰的根基。

如果你怕发工资就地解散人群的话,疫情过后企业从新起步,再想从新组织人力,就不会像已前用过的员工那么得心应手。工作效率也不一定高过从前,反而多操心!更费力。

如果你给予他们相应的待遇,他们也会以实际行动回报老板,振兴企业的价值。





迟贵香


私企疫情工资怎么发?
大家好,我是巧儿,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回答的
第一,私企的总裁先对整个公司的运营作一个分析,分析后得出的结果也是要和其他董事协商的
第二,对于一些企业可以实行在家办公,线上办公的了,按时打卡上下班的,对于这些情况的可以按平时的薪酬进行发放工资
第三,对于延迟上班的一些上班族的,可以等开工那天算薪酬,


第四,对于在家休息的,不上班的,结合公司的经营具体情况来定,现在的疫情还没稳定下来,每天都有变数,对我们每个人的安全都是存在着威胁,每个人都不容易,疫情的突变对国家,对群众,对企业,对餐馆,对一些营业者都是有一定的损伤,大家有商有量,大家一起度过这个难关才是我们现在最重要的时刻。这是我的个人观点,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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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巧儿


近日,人社部、各地人社局纷纷颁布通知对疫情期间工资进行了专门规定,专人人士肖峰进行整理如下: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二、隔离、观察期间

3、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提前三十日预告解除或预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6、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7、企业停工停产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1)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劳动仲裁

8、仲裁时效中止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2)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仲裁审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文件一:《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020年1月23日

文件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文件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明电[2020]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粤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先行调解,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视频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


工匠览世界


疫情期间私企的工资发放,按国家规定应该是要发放吧,最起码得有个基本工资,得保证员工的生活吧。但我们也要考虑疫情期间的实际情况,好多公司的业务无法开展,没有利润,如何发工资呢。公司生存都困难又如何保证员工呢,所以各个私企应结合自己情况,能发放的保证员工生活,实在困难的开工再算工资,我们也要相互理解,共度难关,早日战胜疫情!大河有水,小河满!


阿斌zz


我认为在法定节日期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凡是员工因企业停工、停产不上班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延期复工时间不足1个工资支付周期,故企业仍需按平时的工资标准,向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支付工资。

另外
关于延迟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着犁


新型肺炎的发生导致企业受到一定的冲击,期间包括劳动用工风险增加;

一、当然根据提问员工借故不来上班,无法判断员工不来上班的合法,合理,合情,所以在无法确认案件具体情节的情况下也就无法判断过错在哪一方,或是不可以抗力造成的。工资如何发也就无法具体提出建议。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企业的用工风险大增,企业可以就具体问题详细咨询专业律师,以得到有效明确具体的建议,便于企业防范劳动风险。一般来说企业在防疫期间发放工资的原则涉及风险的情况(当然还有其他劳动风险)简要原则答复如下:

二、工资发放的相关原则。

1国家延长的2天假不能安排休息,也不能补休的,企业要支付不低于200%加班工资。

2、各地因防疫规定延期开工期间,企业要向员工发放工资。

3、员工感染肺炎或疑似感染,密切接触被依法隔离的单位要支付正常的工资,

4、因各地防疫导致员工不能到岗正常工作的,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工资如何放发可以与没工协商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来支付工资,总的原则是要支付一定的工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员工具务到岗位工作的条件但是拒绝不到岗工作的,经单位劝说仍然不能到到岗的,单位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停发员工资,但是要注意处理要合法,否则弄成拖欠工资麻烦更大,


悟白羽


私企一般按劳取酬,并没有统一标准,看效益而定。任何不工作给的报酬,都是福利。所以,一般就看大老板的意见了,出于对留住人才人心的考虑,效益好一些的,会给一些底薪,效益不好的,基本上就什么都没有了,因为它是完全市场竞争的产物,没有强大的国家保障,自生自灭,自力更生。有时候保障了员工福利,它资金周转不灵,可能就被淘汰出局了所以,生存是他们第一考虑要务,决策,通常都会很现实,现实就是不能过多考虑一种人情和道义,而是按自己的回旋度量体裁衣,而不是沽名钓誉,私企如果有太多规章束缚,通常就是一个字,死。我常年在小私企工作,印象颇深,他们每一项政令下来,都是利益最大化的,如果不能,会立即更改。这也是生存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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