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來例假拒絕房事,丈夫生氣欲殺妻全家,致輕傷,如何定性?

妻子因來例假拒絕房事,丈夫生氣欲殺妻全家,致輕傷,如何定性?

【案例】王某他和朋友喝完酒回家,看到躺在床上的妻子就來了興致,但是沒想到剛剛跟妻子提出要求,妻子就拒絕了他,妻子還跟他說自己來例假,而且明天要上班不方便。但王某覺得妻子在騙他,他知道女性來例假都是五到七天,而妻子已經來了12天,這肯定是騙自己。所以他判定妻子一定是不想和他行房事,而根本原因就是妻子在外面揹著自己有人了,平日裡妻子也對自己愛答不理,感覺妻子就很討厭自己,無論自己做什麼妻子都反感。王某越想越生氣,藉著酒勁,一口氣砍傷了妻子一家三口,分別構成二人輕傷。

後來王某妻子說,王某自入贅以來,就沒有幹過什麼正經的事情,整天在外面遊手好閒,日子長了,自己也實在是受不了他了。事發當天自己實在是特別累,而且王某回來的時候已經是晚上12點了,她不希望做這種事情,讓自己明天沒有精神工作,所以才拒絕了王某。但是沒想到王某竟然猜測自己外面有人了,這讓自己十分無奈,無論自己怎麼解釋,王某都不相信,肯定是自已因為外面有人了才拒絕他。

妻子因來例假拒絕房事,丈夫生氣欲殺妻全家,致輕傷,如何定性?

這樣一起案件,本來沒有什麼要討論的,法律關係明確,也沒有什麼太多法理,筆者在此只想討論另外一個問題,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洧的:犯罪動機和犯罪故意。

王某行為的定性

王某向妻子提出性要求,遭拒絕後,持家中菜刀,口口聲聲說殺死妻子,可是王某砍妻子的部位全部為非要害部位,且下手力度很小,後經鑑定,妻子身僅有一處輕傷,二處輕微傷。王某岳父母上前阻止時,又造成其岳父輕傷。

妻子因來例假拒絕房事,丈夫生氣欲殺妻全家,致輕傷,如何定性?

本案中,王某聲稱要殺死妻子,但根據其砍傷的部位及打擊力度來看,只能將王某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行為,不是殺人行為。因此,本案,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中,對王某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對王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罪動機與犯罪故意

01 犯罪動機

犯罪動機是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如本案,王某因懷疑其妻子有外遇不與其性行為,就是王某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動機。實踐中,如在分析案件時,往往先分析案件是情殺、仇殺、有預謀的殺人還是基於義憤的殺人等,都是對犯罪動機的分析。

犯罪動機不能決定犯罪主觀罪過,但可以為案件的偵破指引偵查方向,限度嫌疑人的範圍,在案件的偵查中起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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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尤其在一些判決書中,往往會有這麼一句:嫌疑人某某公然藐視,主觀惡性極大....依法判處死刑,這就是對犯罪動機的描述,其實責任是對行為的責任,對犯罪嫌疑人判處刑罰及刑罰的輕重,應以構成要件為依據,綜責任大小,依據法定量刑事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判決,在我國刑法中,難以找到犯罪動機可以用來量刑的依據。

02 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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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為犯罪的責任要件,為犯罪動機的下位概念,犯罪故意存在於行為人內心中,但有客觀的要素與之相對應,在階層犯罪構成理論下,違法性構成要件要素就是犯罪故意應該認識的內容,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已行為的性結,可能造成的結果,定罪身份,行為對象等,就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內容為故意。故意是對行為的故意,責任與行為同時存在是判斷故意內容的時間節點,而犯罪動機則在犯罪故意前,是促使行為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

《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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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通過對本案中王某行為的分析,旨在說明,認定犯罪應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進行,發揮構成要件的主規制機能。犯罪故意是對構成要件諸要素的認識,有客觀的內容與之對應,不以行為人的口供為依據。正確認識犯罪動機和犯罪故意,將犯罪動機當犯罪故意處理,極易造成主觀歸罪及處罰的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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