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宣判!犯綁架、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14項罪名

1月10日上午,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沈旭添為首的26人涉黑案件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妨害公務罪、綁架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包庇罪、行賄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數罪併罰,判處沈旭添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5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宣判!犯绑架、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14项罪名

經審理查明

2005年以來,沈旭添採用糾集、籠絡同鄉的方法,通過打砸他人賭場、妨害公安機關查禁賭場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實施,在橫縣一帶的賭場圈內逐漸樹立聲威,獲得非法影響。期間,沈旭添通過賄賂的方式,拉攏公安人員充當實施涉賭犯罪活動的“保護傘”,獲取非法保護,以收取“槍響費”(保護費)、乾股收益等方式對該地區的賭場進行非法控制,豢養組織成員,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沈旭添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宣判!犯绑架、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14项罪名
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宣判!犯绑架、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14项罪名

該組織常年在橫縣六景鎮、巒城鎮、橫州鎮一帶活動,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干擾和破壞當地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影響極其惡劣。該組織還通過賄賂方式腐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充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保護傘”,利用“保護傘”幫助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成員逃避處罰,尋求非法保護,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對當地的經濟、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綜上,江南區法院認為,以沈旭添為首的組織,具備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經濟、行為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沈旭添作為組織、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相應責任,其他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相應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沈旭添等26人涉黑案宣判!犯绑架、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14项罪名

當日,被告人家屬、新聞記者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宣判。本案的宣判,昭示了江南區法院對依法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堅強決心,彰顯了重拳出擊、嚴懲不貸的強大力量。。

| 本報記者:魏素娟

| 通訊員:張菁 張顯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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