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款已經有一方付清,連帶責任人還需要再付款給實際付款人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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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款已經有一方付清,連帶責任人還需要再付款給實際付款人嗎?為何?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如果執行款已經有一方已經付清了,這個執行案子就已經結案了,連帶責任人不需要再繳納執行款,但是你們兩人之間還應當就已經履行的責任進行清算,協商或訴訟都可以。

舉一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某甲借用某乙的汽車結果出了車禍,法院經審理,車主某乙明知車輛剎車不好,仍借給某甲使用,結果因為剎車失靈和操作不當造成交通事故,某乙應當賠償傷者各項損失叄拾萬元,某甲在百分之五十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後來,某甲玩起了失蹤,法院查封某乙的住房一套,某乙無奈之下一次性付清全部賠償款和訴訟費、執行費等共計32萬元,案件執結。

這個案子很顯然,總的賠償額是叄拾萬元,某甲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法院已經確定某甲應承擔15萬,某乙應承擔15萬元,現在某甲玩失蹤,某乙交清了全部賠償款,某乙有權要求某甲支付其餘的15萬元以及因為訴訟和強制執行產生的費用共計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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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款已經有一方付清,執行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結束了,但是連帶責任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結束,如何分配需要協議或訴訟。

連帶責任人之間可以就已經執行的款項比例進行協商約定,沒有支付執行款的人要向實際付款人支付協議的份額。如果連帶責任人之間沒有達成分配的協議,那就以實際執行款數額平均分配。


老劉的後花園


執行款已經全額付清的話,執行案件就已經結案了。連帶責任人內部可以對終局責任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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