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老闆拖欠工資遲遲不發怎麼辦呢?老闆一句話“沒有錢”,怎麼辦?

飛度在旅途浩子


真沒錢也沒辦法啊很多老闆確實是負債的,疫情過後去仲裁啊,如果他申請了破產可能就沒啥辦法了小紅書註冊資本少破產了也不會賠多少


劉峰


大家好,很高興能跟大家分享我的經驗和建議……

這次疫情的爆發確實對我們個人和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相信大家都跟我一樣前段時間一直都呆在家裡沒法出門,更別提復工的事情了……所以說老闆這次拖欠工資遲遲不發的原因應該從幾點來看。

一、做為這次疫情的受害者,我們應該都算了,沒有說是哪一方,不管是老闆還是自己我們都受到了相對的影響,當然做為員工我們賺的肯定是工資了,而作為老闆他們受的衝擊就更大了,他們不僅不能營業,還要房屋水電,工資的開支一樣不少,我覺得說如果這是一家老店鋪而且前期有一定的盈利了,而現在確實不發工資那是不可取的,你可以說工資適當減一點,而不能說不發,不發的話那就是隻考慮自己不考慮員工的問題了,大家同樣都是受害者而且我們員工是靠工資吃飯的,大家都可以坐下來好好商量下適當減免點,如果說老闆強硬不發工資態度惡劣,投機取巧的話,我們可以聯名抗議,甚至可以去告他們!

二,就是如果說這是一家剛開的店鋪,而我們也是剛進去上班不久的員工,說實在話老闆發出來工資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我認為這個時候應該體諒下老闆,摸清情況是不是老闆確實有困難,是不是房東沒有給他們減免房租,是不是之前進的貨物現在要虧很多,等我們瞭解清楚以後在跟老闆好好商量下,這段時間正常營業了等店鋪正常營業了,之前的工資在慢慢補上可不可以,員工老闆之前相互理解下,我們也給老闆講下道理講下自己也有難處,不是你老闆一句話說不發就不發,每個人都有家庭,都有難處,所以相互之間溝通下,看下選擇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結果!

所以我覺得,老闆一句話說不發工資還是要看下情況的,如果態度惡劣,投機取巧的老闆,我們沒有必要跟他客氣,該走司法程序的走,如果說確實有困難的,並且態度好的,我們可以相互理解下去交流好後選一個折中的辦法……

好了,謝謝大家今天,我的觀點就分享到這裡……





80後的青春已不再


疫情期間,老闆給不了工資,可能確實也是現實情況所迫,我們應該換位思考一下,老闆與員工,即是僱傭關係,也是合作關係,同時也有朋友的情分。所以我建議還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延期支付,

與老闆好好溝通,雙方都換位思考一下,約定下支付工資的時間,即使現在給不了,可以延期支付,這也種解決的辦法。

2、分期支付,

可以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如果金額比老大,採取分期的方式,不僅可以緩解老闆的壓力,也可以讓我們也能逐步的得到工資。

3、折扣支付

考慮老闆也是碰到了實際困難,可以採取折扣的方式,讓老闆一次性支付你所欠工資,但是得讓出一定的折扣,這樣對於雙方都有利。

4、法律訴訟

如果以上三種方式,都不能與老闆達成協議,那就只能考慮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以保證我們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國之志


關於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法官會議紀要

一、關於職工患新冠肺炎或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問題

對於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請求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

職工在隔離治療及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職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關於隔離治療、靈活用工、企業停工停產等期間,勞動報酬的支付問題

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職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職工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職工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按照國家規定享有醫療期,醫療期期限和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被認定為工傷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處理;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資報酬標準按照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職工根據用人單位要求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正常工作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針對企業因疫情防控而停產停工,或者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三、關於感染新冠肺炎的工傷認定問題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冠肺炎應認定為工傷,相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關於企業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問題

在疫情防控期間內,職工不宜以企業暫時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用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可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根據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規定,從2020年2月起,根據省裡統籌安排,企業在最長不超過5個月的減徵期限內,減半繳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

五、關於職工未能如期復工的處理問題

按照山東省《關於加快全省企業和項目建設復工復產的若干措施》要求,解決企業和項目建設單位反映突出的員工返崗等問題,由於長途客運停運、外來人員管控、隔離觀察等措施,如職工不能如期返工,應如實向單位彙報情況,並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企業不得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對不願復工的職工,企業工會應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及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處理。

六、關於因疫情防控的加班費支付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其中1月25日至27日為法定節假日,職工在此期間工作的,企業需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除上述3天法定節假日,其餘春節假期應為休息日調休,如勞動者在此期間工作的,企業又不能安排職工補休的,需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七、關於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的勞動關係處理問題

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八、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期限、訴訟時效的順延問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確係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有關權利,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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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情況估計不在少數,尤其是僱員比較少的超微型小公司、小工廠、個體工商戶。遇到的問題、表現出來的形式不同,但是核心問題都是倆字:“缺錢”。現在存在疫情的特殊情況,很多小老闆及打工者都面臨一道艱難的選擇題:繼續堅持還是就此別過?

所以最佳方式是老闆與僱員相互坦誠,在認知上達成一致,剩下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

其次是僱員自行了解當地政策法規,同時一顆紅心兩手準備,前提必須是:出發點端正。

最不建議的方式就是“刀兵相見”,雙方從監察到仲裁再到法院……但對於那種明明可以付薪水,但揣著明白裝糊塗、趁著疫情混水摸魚的老闆,必須採取這種方式。

最後給兩個忠告:第一,老闆也是普通人,很多老闆欠著貸款藉著外債,可能真沒有你過的踏實,所以擦亮眼睛選對人很關鍵。第二,除了體制內及大中型企業,個體私營企業都是老闆或者股東自掏腰包發薪水。你給老闆創造利潤了沒有?激烈競爭環境下,你對老闆重要,還是老闆對你重要,這個一定要心裡有數。


風神者語


一月份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各行各業的影響是巨大的,尤其是以勞動力為支撐的服務業和工業。為了抗擊疫情,國家要求這些行業停工停產,沒有生產就沒有收入。這是顯而易見的。在這個特殊時期,在這個艱難時刻,我想,作為工人一方也好,作為老闆一方也行,都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比如說,工人理解老闆停工沒有收入,損失大,暫時不向老闆提出工資發放要求;而老闆呢,主動地將企業情況、面臨的困難如實地向員工說明清楚,以求得他們的理解,儘自己最大能力來解決遇到的問題,對緩解甚至是化解雙方矛盾都有很好的幫助。如,老闆考慮到自己員工的難處,他們要還貸,要養家餬口,因此積極想辦法,通過銀行貸款、私人借款等融資手段來解決工人工資問題,即使不能全部解決,能解決一部分,那工人也會理解的。不能一不溝通,二不行動,一句硬梆梆冷冰冰的“沒錢”來回應員工的訴求,這換誰,心裡都不好受,結果是矛盾沒得到解決,還越積越深,甚至還導致其他問題的出現,這對企業,對員工都來說,都是雙輸的局面。我相信,只要雙方以誠相待,就可以互相理解,克服掉眼下的困難,等到疫情散去,春暖花開,重新開工生產,一切就會好起來了!


老謝愛生活


如果老闆有錢不發,那必須討要;

但假設老闆真的因為疫情影響資金不足了,那麼就有了接下來的問題:

討要工資是每一個員工的權利,

但特殊情況導致的企業資金短缺或者斷裂,

若發了這個員工的工資,也許拿個員工就沒得發,或者付不起其他款項甚至要倒閉,若是倒閉就更發不起工資!

但討要工資永遠是每一個打工者的權利!

It‘s to be or not to be哦!

同理:

行動自由是每一個自由人的權利,

但疫情期間,若每個人還是可以自由流動,會導致更疫情變得更嚴重,威脅別人的生命安全,甚至是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搞不好還會喪失行動的能力,就更不能行動自由了!

但行動自由也的確是每一個自由人的權利!

It‘s to be or not to be!


運營祭酒老楊


大疫大災面前才能體會到什麼是人性!什麼是值得我們付出和擁有的,給了我們更多的去思考的空間,讓我們能靜下心來怎樣重新面對生活!老闆欠薪遲遲不給開資,要麼是黑心老闆,要麼是想給開資但又確實沒錢可開,這要看實際情況,企業的真實規模,如果拖欠工資不多,可以考慮疫情結束後離開那個企業!不值得為這樣的企業奮鬥!


老張講英語


希望你通過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房地產人


既然是老闆了,他的能力肯定比他的員工強,相應的承擔的責任就要比員工大,一句沒有錢愛誰誰,確實太不負責任了,除非是真的破產,身無分文了,那沒辦法,只要你還有資產,你家還有資產,你變賣了也要把工資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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