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強姦後通姦如何定罪,如何處罰

我們需要知道,強姦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而通姦是屬於道德的範疇,不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於

先強姦後通姦如何定罪,如何處罰?強姦同通姦的認定有什麼區別?法律上對強姦的理解是怎樣的?

  一、先強姦後通姦如何定罪,如何處罰

  第一次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符合強姦罪的特徵,但婦女未告發,以後又多次自願與男方發生性關係,可不再追究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先強姦後通姦如何定罪,如何處罰

  二、強姦同通姦的認定有什麼區別

  強姦同通姦的認定的區別如下:

  1、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在辦案中,對於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係如何,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論處。 如果確係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姦罪懲處。

  2、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3、犯罪分子強姦婦女後,對被害婦女實施精神上的威脅,迫使其繼續忍辱屈從的,應以強姦罪論處。

  4、男女雙方先是通姦,後來女方不願繼續通姦,而男方糾纏不休,並以暴力或以敗壞名譽等進行脅迫,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的,以強姦罪論處。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比如使用藥物麻醉女性後,與其發生性行為,事後證實該性行為不是該女子自願的,也屬於強姦)。通姦是指已婚人士自願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通姦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姦作出定罪的規定。美國許多州都將通姦認定為是犯罪行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訴。在那些採取過錯離婚制的州,通姦可構成足夠的離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時也會將通姦作為考慮因素之一,可能會授予過錯一方配偶較少的財產。

  三、法律上對強姦的理解是怎樣的

  強姦是一種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迫婦女與其進行性交,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1、強姦的對象須是所有婦女,不限年齡。當然女性也是可以作為強姦罪的主體,即一女子教唆一男子強姦另一名婦女,則該女子和男子屬於強姦罪的共犯。

  2、採取的手段具有暴力性、威脅性,對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令被強姦的婦女無法反抗,也反抗不了。或者採取了近乎“溫和”的手段(迷暈、下藥等),使得婦女意識不清,也是反抗不了的狀態。

  3、必須是違背婦女意志。兩情相悅的性交行為不算作強姦,婦女對自己的貞操權是不可侵犯的,一旦受到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許多人對妓女或者失足婦女持有意見,強行與她們發生關係,不理會她們的意志,覺得她們就是“賣的”,不顧意願與她們發生關係,這是一種對她們的不尊重,也是一種強姦行為。

  4、強姦主體須是年滿14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