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正當防衛爭論的案件不少,但認定細則為何遲遲不能出臺?

2018年8月崑山龍哥被反殺案,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就引起了社會熱議,時隔一年,麗江“男子持刀砸門被90後女孩反殺”案又再次引起公眾關注,一年來還發生了多起引發社會熱議公眾關注的防衛案,如河北淶源“反殺案”等。

引發正當防衛爭論的案件不少,但認定細則為何遲遲不能出臺?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鼓勵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認定細則為何遲遲不能出臺?

首先這個問題提對了嗎?

其實《刑法》關於“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表述已經相當完整: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在於司法機關已經形成了依賴司法解釋的習慣,對於有爭議的、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情況,不敢於作出自主判斷或自由裁量,往往更傾向於選擇“保守”的辦案方向。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曾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表示:

“總的看,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充分實現。”

“有的認定正當防衛過於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設’的基礎上,苛求防衛人作出最合理的選擇,特別是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認定;有的作簡單化判斷,以誰先動手、誰被打傷為準,沒有綜合考量前因後果和現場的具體情況;有的防衛行為本身複雜疑難,在判斷上認識不一,分歧意見甚至旗鼓相當、針鋒相對,這個時候司法機關無論作出什麼樣的認定,都易於受到不同方面的質疑。”

自由裁量僅是過程,最終呈現在人們面前的還是自由裁量的結果。最好的自由裁量結果應該是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的裁判。但這個社會效果不應被動地讓公眾來評判,而應該是通過公眾關注的個案主動地引領公眾的法律意識。

所以司法機關應重視公眾關注的各種“反殺案",並通過法官說理,向公眾道出裁判的智慧。

所謂的“正當防衛認定細則”就在個案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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