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怎麼辦?具體應當這樣處理···


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可以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調查取證後,作出對立案情況是否重新認定的決定。

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怎麼辦?具體應當這樣處理···

一、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怎麼辦?

對公安機關立案有異議或者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

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二、具體情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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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後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到法院自訴為由不予立案的。當事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需要明確的是,公安機關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是根據相關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情況來處理,另外不同的案件根據不同的程序也有不同的立案標準,如果符合立案標準的,則可以立案處理,不符合立案標準的,則不會立案處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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