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過程遭“加價”消保委幫忙來維權

【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份,家住淄博張店的王先生想要搬家,於是他通過在互聯網上的廣告找到了一家搬家公司,介紹完自己搬家的距離以及搬運貨物的數量後,搬家公司為其報價400元。王先生覺得價格還可以,就與對方約定好了搬家時間。搬家當日,2名搬家工人將王先生的傢俱都搬到樓下裝車後,卻突然稱要加200元,原因是搬運的這些傢俱與王先生電話裡說的有出入,還有床的拆卸太麻煩、物品的數量太多等。王先生當場就表示打電話預約時並沒有問得那麼具體,只是簡單詢問,而且價格早就談好,只同意支付約定的400元。搬家工人稱如果不加錢就把東西卸下不管了,因為著急搬家,王先生無奈下只得又掏了200元。但事後王先生越想越覺得不對勁,明明談好的價格為啥又變了,於是就投訴到了張店區消保委。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後,張店區消保委的工作人員立即展開了調查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為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或協議,只是口頭的約定,並且事後王先生手裡也沒有任何的票據,導致調解難度增大。搬家公司承認在搬運過程中又多收取了200元,那是因為王先生當初打電話時沒有說明全部的物品並且王先生的床在拆卸的過程中太麻煩,要求加價也是沒辦法,而王先生卻稱這些在電話裡都已說過。經過張店區消保委的多次溝通協調,最終搬家公司退還多收取的200元。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從事職業介紹、婚姻介紹、房屋租售、出境出國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信息,明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消費者在搬家時遇到的“加價”行為,顯然違反了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提示】

目前消費者選擇搬家公司的渠道多數來源於從網上尋找或者是小廣告,真正到店裡考察的不多,並且大多數消費者在搬家時不與搬家公司簽訂搬家服務協議,致使在搬家過程中出現糾紛,因事先沒有約定而難以維權。為避免遭遇搬家“陷阱”,張店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選擇正規的搬家公司並且“貨比三家”,切忌一味追求低價,並簽訂協議保留相關憑證以便發生糾紛時便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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