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是靠業主養活的,物業在人民幣和業主服務之間會怎樣選擇?

用戶XD高爾夫


首先要說,你們根本沒有把自己當成小區主人,業主委員會選舉你們投入多少注意力?業主委員會選出來的是不是能代表你們的人?你們又給他們多少支持?出現問題的時候有沒有想過通過他們,他們又會不會出面負責?

涉及到小區公共利益甚至部分業主利益的時候,你們是作為一個整體發生還是各有心思,甚至就是做個看熱鬧的?

業主是不是有交物業費的有不交的,物業是不是以此為理由降低服務標準?業主之間又是怎麼溝通的,業主委員會起到應有的作用沒有?

店大欺客,客大欺店,業主自己不團結,各自為戰把自己放到了弱勢一方,而能拿下小區物業的老闆基本沒有善茬。

更何況,業主態度不統一,給物業的要求是截然相反的。

而大多數人是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美味林小廚


關於物業和業主,自從誕生之日起二者之間總是有太多的糾葛和矛盾,“剪不斷理還亂”。從我所在的小區自己觀察,周圍親戚朋友言語交流中,基本上大家對物業總是持否定態度,物業輸出的是服務,看中的是收益,業主看中的是服務質量,物業總是抱怨有的業主拖拖拉拉物業費不交,而業主也是抱怨物業衛生質量,保衛措施等等不盡人意。我覺得物業在儘可能敷衍業主的喋喋不休時,爭取利益最大化。我所在小區,原來有兩個門出入,一個進出車輛,一個進出行人。按計劃每個門口至少有兩名保安值班。可現在,一個進出行人的門口無人值守,隨便進出,好歹因為疫情上了打卡自動門。另一個車輛進出門口,招來的保安進進出出,乾的時間不長,很多時候一個人值班。可物業費一直在漲,去年到了1.7元/平方米。期間也有業主反映,可物業解釋說招不到人,拖一天是一天,節省了用人成本。

據我所知,在很多剛開盤的小區,業主裝修時,物業想盡辦法刁難業主,材料進出,限制僱傭的裝修工人,搬運工人,甚至買的裝修材料物業都想設卡置障,總之想從中撈取好處。有人曾評論中國的物業是個灰色地帶,說黑不黑,說白藏黑。

如何最大限度地促使物業為業主服務?在我看來引進競爭機制,業主群成立監管小組,每月查漏補缺,但前提是到期該交的物業費按時上交,業主有了問題先向監管小組反映。



眼明心清隨我行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服了個理


物業公司是一個單純提供服務賺取利益的組織,他們的本職工作就是給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讓業主滿意,只有業主滿意了,物業費才收的順利。

而隨著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各地區的小區數量如雨後春筍,紛紛往上竄,對於物業行業來說,是非常利好的,他們的市場在擴大,利益也就在擴大。而且,最重要的是小區必須要有物業來維護,比如衛生,秩序,電梯保養等等。可以說物業加小區,是一個規定組合,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企業的個體優越感,對業主並不是那麼負責了,對於這樣的物業,業主們應該團結一致,將其更換。

總體而言,小區維護離不開物業,物業生存離不開業主。所以,物業公司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服務標準,增加自己的服務類別,做到全方位,立體式的為業主解憂,幫業主管理好小區,才能獲得業主的認可和口碑,企業才能長久發展,越做越大。

希望我的回答讓你滿意。

關注我,我也關注你。



我跟你說咯


目前行業最高的法律是《物權法》、法規是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是住建部的部門規章,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屬於我國公民必須遵守的,不論你是否願意。如您所述,只要達到規定比例,小區物業進駐就是合法的,其他反對、棄權的只能保留意見,因為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當然,物業如果違規,你可以維權,有管物業的主管部門;第三個問題:車位的使用費其中按照規定是屬於業主所有的(一般充入物業維修專項維修資金),只有約30%才是物業是酬金;第四個問題:享受什麼物業服務屬於物業合同的範疇,合同中寫的很清楚,享受到物業服務越高級,你的物業費就越高。至於你室內電線壞了屬於您專有部分的損壞,物業給您維修您必須給錢,屬於有償服務的範疇;第五個問題:電梯在質保期內的維修由廠家給予維護。過了維保期則由物業給予一般性維保,但是涉及到更換、重大改造等則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了,當然必須取得您的書面同意。


天下熱文


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向小區居民提供的服務主要有常規性服務、特約性專項服務、代辦服務三大類。 常規性服務是最基本的服務,包括:房屋建築主體管理;房屋設施、設備和管理;環衛管理;綠化;治安;消防;車輛道路;代辦服務。 國家建設部1998年頒佈的《物業管理規範化服務標準》規定:接到住用戶要求維修電話和報修,應立即做好登記工作;家庭水電急修不過夜,對房屋小修等其他問題,應自報修時起三日內進行;維修人員入戶維修要便民不擾民,活完料淨場地清;維修人員態度和藹、禮貌,不得吃拿卡要;凡屬住戶自費的維修項目,要公開收費標準,不亂收或多收費;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由住用戶對維修質量提出評議。 特約性專項服務實質上是一種代理業務,為滿足一部分業主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務,如代購物品、車船票、代人接送小孩或提供商業經營服務項目。代辦服務實質上是特約服務的補充和完善。


26劉慧雯


這個問題有深度,物業選擇人民幣跟業主服務其實是共同的。

首先,物業需要開資聘請員工,員工為業主提供房屋、設備維修、綠化養護、秩序維護、清潔維護和小區業主檔案管理等複雜工作。而工作的前提是業主繳納物業費,只要錢到位了,服務才能跟上去。業主的及時繳納物業費是物業公司正常運轉的根本保障,雙方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關係,和諧相處才能互利共贏。

所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句話不僅僅適用於國家管理方面,同樣也適用於物業與業主之間的關係,物業是舟,業主是水。物業公司的經營需要業主的支持與推動,業主是舟,物業是水,業主的生活環境需要物業細緻的服務與管理,相濡以沫,才能同舟共濟。 所以只有物業先選擇人民幣,才能選擇為業主提供合理的服務。




迷途卜知返


物業在人民幣與業主服務之間如何選擇,是由業主決定的。套用一句話“物業不會做你希望做的事,只會做你檢查做的事”。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一、從物業與業主的關係來分析

業主是小區的產權所有人,根據自身資產管理的需要可以自我管理,也可以委託他人管理。這個他人包括有資質的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上房超過一半,或者超過30%,但已上房超過一年的,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用公司管理制度來比喻的話,全體業主就是公司股東,業主委員會就是公司的董事會,物業公司就是董事會騁請的職業經理人。根據公司法關於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三者之間的關係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在股東會授權下,對公司事務有最大執權權,對總經理既有監督的權力也有監督的義務。由於可見,小區業主委員會必須在物業如何選擇上承擔義務。業主委員會既是小區民主自治(像村民自治組織)的產物,也是業主維護自己財產的工具。業主放棄這個權力和義務。交自治權主動交出,然後抱怨沒人來把自己管理好,這是典型缺乏民主思維的體現。

二、從物業服務的具體抱怨點來分析

圖1是關於業主對物業公司抱怨的主要問題點餅圖分析。我們逐條分析一下問題點:

1、“服務差”佔比最高。差與好一定要有一個標準來衡量,這個標準在哪裡,由誰來決定?就像本文開頭說的,這個標準是由業委會來決定並實施檢查的。業委會根據小區物業的收費標準,結合年度物業支出預算分析,來確定本小區物業管理應達到的狀態,你畢竟不能要求一個8毛8每平收費的小區和二塊八每平的小區物業管理的標準一樣啊!這就帶來了業委會的一個工作責任,他應該像董事會審議總經理報送的公司年度預算一樣,審議小區各項收入和支出情況。尤其是收入會包括但不限於物業管理費、停車管理費、廣告收入、社區補貼等。根據收入情況,設定物業支出預算,包括但不限於人員支出、綠化改造、物業改造等。最終,通過業委會的工作,解決服務差與好的問題,畢竟業主和業委會有更換物業的權力。

2、“開發商承諾不到位”,這一條列入對物業的抱怨是業主放棄民主權力的體現。根據《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上房之初,由於業主大會未成立,可以代為委託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成立後。這項權力就自動歸為業主所有了。如果出現開發商違反購房時約定的行為,應該是業主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先換掉開發商代找的物業公司,自己委託物業管理公司。

3、“物業費太高”,收取多少物業費用,是由業主大會召開討論後,在《業主公約》裡確定的。調整物業收費標準,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這項法定的權力,業主不去實施,只去抱怨別人仿害了自己的權益,這真是抱著金飯碗去討飯的狀態😊

4、“小區規劃亂變”,這一條分兩種情況,一是開發商改變賣房時的規劃承諾,交房時小區規劃和購房合同約定不一致;二是小區入住後,物業管理改變小區規劃,如將綠地變為停車場。第一種情況需要向政府管理部門反映或拿起法律武器;第二種情況只能是業主沒有實施對物業的監督,是自己的缺位造成的。

三、從現有法律和政策缺撼分析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缺少明確規定是一個最大缺撼。雖然已經明確業主委會在取得三分之二業主授權後,可以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業主委員會無法取得社團法人的註冊,給業主委員會運作和實現權力帶來諸多麻煩。在香港地區,業主委員會一經成立,就必須接受業主大會和政府部門的監管,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有違反法定職責的行為,就必須承擔罰款、訓誡等法律責任。而且,為了保護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利益,一般也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領取報酬和津貼,作為其時間、精力付出的回報。由於我們缺少以上法律支持,業主委員會成員全靠義務付出,這就難以保證其可以長久、順利運作。

綜上,可以看出,物業如何選擇人民幣和業主服務問題,是一個內因、外因共同影響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期的努力才能解決。


小輝哥的人生


物業毛利率超20%?淨利率超11%,你認為其收入合理嗎?

TX兵王

2小時前

翻看一上市物業公司公佈的財務數據,真是大吃一驚。真是印證了現今社會上一種說法:物業是敲碎業主的骨頭,去熬油吃。

該公司16---18年毛利潤率為16.7%,17.8%、20.1%;歸母公司淨利潤率為5.69%、6.76%、7.76%。

19年中報顯示,毛利率上升至23..6%,歸母公司淨利率上升至,11.4%;18年和19年中期毛利上升率、歸母公司淨利潤上升率均近50%。公司每股淨資產僅2元,現股價已高摸到70元。

大物業公司業務均走的外包路線,保安外包、清潔外包、綠化外包....,當然財務不會外包。

業主問保安一月到手工資多少錢?保安回答:每天12小時值班,一月拿不到4000元。

業主問清潔阿婆一月到手工資多少錢?清潔阿婆回答:每天管5棟樓清潔,一月拿不到3000元。

業主想知道層層大小經理月薪是多少?這也外包、那也外包,吃了多少回扣?物業說:無可奉告!

業主說:這也外包、那也外包,又吃回扣,物業費肯定要高,崽賣爺田不心疼。辛辛苦苦買套房,物業還要敲竹槓。真不知道我是房主?還是我住的物業房?

大家說:物業收費高不高?物業是為啥?


用戶XD高爾夫


首先物業公司是企業,企業不僅盈利為目地,還有規章制度以及執行規範。物業公司以收取物業費及其他服務費用,所以收費加起來扣除必要開支就是物業的盈利。很多會說物業公司盈利太多,但反過來想如果業主自行組織管理能做的更好並減少收費嗎?我想沒那個小區能組織起來更別說減少費用。比如你單獨請人每個月給你清理垃圾需要50元,而物業公司組織全小區統一處理垃圾算起來一個月才20塊錢,這其中因為物業公司其實是省錢的。很多人肯定會說自己小區服務不好而且收費又貴,這就跟開發商有關係了,一般這種情況物業公司基本都是開發商下屬的物業公司。

前面說了物業公司收取費用並盈利的合理性,但要平衡物業公司與業主關係更多的需要規章制度,目前很多規章制度是由業主委員會確定下來的,當然還有很多是物業公司根據以往制度延續下來的,而這些制度基本是得到業主認可的。當中肯定會和一些業主發生衝突,但不能否認這些都是能讓小區更加規範。比方說一個老小區沒有停車場,現在私家車又多。物業公司就再門口樹個杆子對停坊車輛收取費用,這肯定會讓一些業主認為物業亂收費,自己車停自己小區沒問題,幹嘛還要收費?那麼反過來人人都把車停小區裡面,造成的結果我想大家都知道肯定就是堵得水洩不通。有就收費這一項目可以切斷十分之一車進入小區,加上合理規劃停車位,最後還是方便業主自己。

總之,物業公司盈利和服務業主其實不衝突的。更多是物業盈利多寡都問題。我們看新聞業主和物業衝突,其實很多都是業主不佔理的。我小區的物業就是死板的跟木頭一樣,所有都按照制度來,有時讓你覺得很沒面子,反過來想這樣不就讓自己更安心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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