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逼迫施工人 強迫交易被判刑

近日,萍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某村村民徐某為首的強迫交易案件,判處:1、被告人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2、被告人劉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3、被告人馮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4、被告人李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罰金五萬元;5、被告人王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罰金五萬元;6、被告人文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罰金五萬元。

萍鄉市蘆溪縣的一項工程因其用地處於某村的土地範圍,故在政府與各村民簽訂的徵地協議中約定“所徵地範圍內的附屬工作,在同等條件下按照本地區市場價,優先乙方(某村)提供有相關資質單位進行承包施工”。因該村不具備相應資質,開發商決定將相關工程交給楊某的工程隊。但因該村以徐某為首的村民多次阻擾,2017年2月8日至10日,開發商與村民多次協商,最終確定由該村村民文某、李某施工。在2月11日,文某、李某正在施工時,王某為首的其他村民仍阻止施工。開發商見此情況,遂將工程交給楊某做。楊某為順利開工,在當日傍晚聯繫徐某一起做該工程,徐某不同意並將該消息告知王某等人,並要他們多帶些社會人員。同年2月12日上午,在楊某準備強行施工時,與村民發生激烈衝突並進行械鬥,雙方各有人受輕微傷,被損壞的小轎車損毀價值為人民幣3570元。案發後,雙方對各造成的損失均進行了賠償,相互得到了對方的諒解。

經審查,上訴人徐某,原審被告人劉某、馮某、李某、王某、文某為攬工程,用暴力手段阻止他人正常施工,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且造成二人輕微傷及他人合法財物損毀價值達3570元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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