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逼迫施工人 强迫交易被判刑

近日,萍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某村村民徐某为首的强迫交易案件,判处:1、被告人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2、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3、被告人冯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4、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五万元;5、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五万元;6、被告人文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五万元。

萍乡市芦溪县的一项工程因其用地处于某村的土地范围,故在政府与各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中约定“所征地范围内的附属工作,在同等条件下按照本地区市场价,优先乙方(某村)提供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承包施工”。因该村不具备相应资质,开发商决定将相关工程交给杨某的工程队。但因该村以徐某为首的村民多次阻扰,2017年2月8日至10日,开发商与村民多次协商,最终确定由该村村民文某、李某施工。在2月11日,文某、李某正在施工时,王某为首的其他村民仍阻止施工。开发商见此情况,遂将工程交给杨某做。杨某为顺利开工,在当日傍晚联系徐某一起做该工程,徐某不同意并将该消息告知王某等人,并要他们多带些社会人员。同年2月12日上午,在杨某准备强行施工时,与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并进行械斗,双方各有人受轻微伤,被损坏的小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570元。案发后,双方对各造成的损失均进行了赔偿,相互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经审查,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人刘某、冯某、李某、王某、文某为揽工程,用暴力手段阻止他人正常施工,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且造成二人轻微伤及他人合法财物损毁价值达3570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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