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講法」疫情期間,哪些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疫情期間,哪些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一、隱瞞病情、緩報或者謊報疫情情況

案例:2月9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對外通報一起因隱瞞、謊報疫情被警方立案偵查案件。在太原市某醫院長達8個半小時的就診過程中,姚某某、馮某某故意隱瞞其父親有武漢人員密切接觸史,導致太原市某醫院17名醫護人員被緊急隔離,姚某忠居住樓棟102戶居民緊急隔離封鎖。目前,姚某某、馮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偵查。

問: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或隱瞞接觸人員事實,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對於故意隱瞞病情或隱瞞接觸人員事實的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律師講法」疫情期間,哪些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二、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

案例:1月29日的時候,輿情大量反映,12315這個投訴平臺有大量的舉報和投訴。30日石河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客都超市大白菜價格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超市確實存在大白菜9.98元/千克銷售的情形。

執法人員就事發當日對其他各大超市同種商品價格進行調查,其他超市均沒有達到這個超市價格水平,同時對市場蔬菜批發商、商務局工作人員進行了解,向西部果蔬蔬菜價格信息採集人員徵詢,證明當日大白菜批發價格不超過6元/公斤的事實。客都生活超市當事人其行為涉嫌違法,2月7日,石河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客都生活超市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這家超市處以30萬元罰款。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故意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疫情期間經營者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應當根據我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第三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規定,構成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然,除此之外,上述經營者還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律師講法」疫情期間,哪些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三、製假售假,擾亂市場秩序

案例:根據石家莊公安局發佈的消息稱,1月31日,石家莊市公安局食藥安保支隊接群眾舉報,稱其購買的一批“飄安”牌口罩與飄安集團產品聲明不符, 系假冒產品。食藥安保支隊迅速派人對舉報人提供的信息線索進行核查,並於1月31日晚7時許確定了位於元氏縣東正村的假冒口罩生產窩點。2月1日上午,當地市縣兩級公安民警聯動,對製假窩點進行收網抓捕。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查封口罩加工廠生產線3條,設備8臺,查扣“昱卓” “源美” “小獅子瑞恩”等成品口罩5萬餘隻、輔料近200卷及大量半成品口罩。

經初步審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46歲,元氏縣東張鄉東正村人,於1月22日以每箱900元的價格銷售假冒“飄安”藥械口罩200箱(每箱1萬隻), 價值人民幣18萬元。張某等16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假冒偽劣口罩,擾亂市場秩序的,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疫情期間對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可能涉嫌構成以下罪名,但具體罪名還得看具體案件細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第三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四、造謠傳謠,擾亂社會秩序

案例:2020年1月24日, 寧波慈溪一網民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張編輯有“此人從武漢攜帶大量病毒回慈溪,望大家快速轉發"文字的照片,並被網友大量轉發。經查,網民陳某(男, 23歲,四川樂山人)因與徐某生意合作分歧,懷恨在心編輯上述照片散佈謠言。

該網民因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被慈溪警方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問:對於散佈虛假謠言,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答:疫情當前,各種不實信息和謠言充斥著網絡和自媒體,對於公民個人不要盲目跟風,要堅持不信謠不傳謠,以各大權威機構發佈的信息為準,對於那些散步不是謠言,可能涉嫌的違法規定如下: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10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五、網上故意散佈他人被新冠病毒感染,已被強制隔離或暴力抗法等不實信息。

案例:張某因與李某曾因在同一市場經營佔攤位時發生過爭執,為此一直對李某懷恨在心,疫情期間,張某認為報仇時機已到,便通過手機微信圈和行業微信群散佈消息,慌稱李某已被新冠病毒感染,且在相關部門到其家後,暴力抗法。

:疫情防控期間,若公開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佈對某人的涉疫情不實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譽權?

:針對某特定對象,在網絡等公開場合散佈涉疫情謠言,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公開性,在一定範圍內可能會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佈謠言者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若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可能涉嫌:(1)誹謗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同時,我國《網絡安全法》第九條也規定了,以網絡方式侮辱誹謗他人的,按誹謗罪定罪處罰。(2)妨害公務罪,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了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3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

妨害公務罪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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