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5日,李某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
协议首部约定:因甲方公司发展需要,需聘用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等证件。
另协议第一条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起为期三年,合同期满双方应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甲方归还乙方资格证书。
第二条约定:乙方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开展职务工作,甲方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
第四条约定:甲方每年按25000元支付乙方证书使用费。
协议签订后,某路桥公司的部分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的部分书面材料中对李某的工作职务和工作活动作出了相关安排。该路桥公司亦将双方约定的25000元支付给李某。后李某认为其与路桥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提起了仲裁,主要请求事项为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三、仲裁结果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后裁决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四、案例评析
为了满足行业中对某类职业资格证的要求,一些企业会寻找一些资格证注册到公司,而资格证持有人大多不用直接到公司上班,通常公司会支付这些资格证持有人一定的费用。本案中,路桥公司支付了李某约定的费用,李某也按照公司的要求参与了部分工程的招投标等工作。李某与路桥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进行判定。
该通知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二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证实,该单位的目的是需要李某的资质证书,该单位每年按25000元支付李某证书使用费,在证书挂靠期间李某配合相关工作,李某根据单位的安排参与了部分工作亦是此体现。
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中李某从事了与单位业务相关的一定行为,但这些行为可视为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工作的外在表现,不能直接反映双方间直接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综合分析,仲裁委不能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实践中,证件挂靠后出现到期不退还证件、不予以变更注册等现象,此时,持证人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扣押证件,人社部门该如何处理?此情形不属于人社部门处理的范畴。凡为了同用人单位建立、存续劳动关系的目的而发生的劳动者求职、就业过程中所出现的证件扣押情形,人社部门应依法处理,而建造师及其它的证件挂靠等显然不属于此情形,不属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范畴,不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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