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半推半就”發生性行為,是否屬於強姦?(案例研究)


編者按:強姦罪中除暴力、脅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達到一定程度後,其雖然沒有完全睡著,但其容易犯困腦子已經處於迷糊狀態,性的防衛能力很弱,接近於睡著狀態的“不知反抗”程度。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後雖然意識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對方發生性關係,但是身體無力抵抗,言語表達也不能清晰而大聲的表達,只能輕聲細語的表達不要的觀點,可以認為是“不能反抗”。在這種情況下也不能完全根據被害人的客觀狀態去認定是否強姦罪,也需要從整體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覺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還是真的無力反抗。


要全面查清案情,具體可以從雙方平常的關係程度、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事後被害人的態度反應、被害人平常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等綜合判斷,當然還有很重要的一點,被害人事後作出反應時候的其他條件,是否有讓被害人失去面子不得已控訴他人強姦的因素存在,比如被害人事後讓其男友、家人、朋友知道,承認自己自願的話有損顏面等。


如下案件就是一個比較好的案例研究: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並不一定要證實被害人睡著或者完全失去意識的狀態才能認定,只要性防衛能力存在削弱因素,導致被害人不能很好的表達性自由的意志就可以,當然也同時需要否定“半推半就”的情形存在,這有賴於對整個案件綜合判斷去得出,而且被告人對被害人態度的認識也是根據綜合情況去認定的,並不是客觀歸罪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提出了辯解而輕易放過。


酒後“半推半就”發生性行為,是否屬於強姦?(案例研究)


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2)靖刑初字第53號


公訴機關靖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於某甲,出生于吉林省靖宇縣,個體業主,現住吉林省靖宇縣。因涉嫌強姦犯罪,於2012年3月20日被靖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靖宇縣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某甲(網名:甄誠老實人)與被害人唐某某(網名:甄誠兔兒神)於2012年3月初在網上相識。2012年3月19日18時許,於某甲與唐某某相約在靖宇縣四季肥牛219包間吃飯,於某甲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計喝了十二瓶。21時許,二人離開飯店,來到被告人於某甲家中。此時被害人唐某某神志不清,迷迷糊糊,說”我喝多了”,並靠在被告人的肩頭閉上眼睛,彷彿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關係。當晚23時許,被害人接到其母親孫某的電話,於是讓被告人於某甲開車送其回家。於某甲將唐某某送回家後,便返回家中。3月20日凌晨,於某甲發現手機中有唐某某的未接來電,便驅車來到唐某某家。走到路口時,正好與被害人及其母親相遇,唐某某的母親與被告人於某甲遂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某甲提出報警解決。隨後唐某某的母親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後派出所民警趕到,簡單詢問後,將幾人帶回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於某甲的姐姐於某霞與唐某某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唐某某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對於某甲的行為不予追究,並請求司法機關免予對於某甲的刑事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材料在案為證:


1、被告人於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被告人於某甲(網名:甄誠老實人)與被害人唐某某(網名:甄誠兔兒神)系網友,二人於2012年3月初在網上相識,並於2012年3月中旬與”靖宇甄誠交友QQ聊天群”的另兩個網友(網名:”甄誠麗美人”、網名:”請止步、禁區”)在靖宇縣韓香閣飯店見面並喝酒,唐某某當時喝了六、七瓶啤酒,狀態清醒。2012年3月19日18時許,於某甲與唐某某相約在靖宇縣四季肥牛219包間吃飯,於某甲喝了大約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計喝了十二瓶。二人在吃飯過程中提到了處情人關係,於某甲答應送給唐某某一個金貔貅。21時許,於某甲到吧檯結賬,唐某某站在其身邊。而後二人商量到於某甲家中取金貔貅。在於某甲家中,於某甲將金貔貅拿出交給唐某某,唐某某將貔貅揣在外衣兜內,後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頭,神態迷糊,並說”我喝多了”,隨後閉上眼睛,像要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關係。之後,唐某某接到其母親的電話,並讓於某甲送其回家。於某甲在送唐某某到家後,開車返回家中。凌晨時分,於某甲發現手機上有唐某某的未接來電,便驅車前往唐某某家。車輛行駛至唐某某家附近時,與唐某某、一箇中年婦女(唐某某的母親)以及一個男人相遇。唐某某的母親說於某甲給唐某某下藥並強姦了唐某某。於某甲辯解沒有下藥,也沒有強姦,二人遂當街發生爭執,唐某某的母親搶走了於某甲的手機。後經與唐某某母親一起前來的男人勸解,於某甲與唐某某、唐某某的母親、那個男子一起來到唐某某開的美容院裡來說清此事,唐某某的母親與於某甲爭執不下,於某甲提出報警。隨後唐某某的母親撥打了報警電話,幾分鐘後,派出所民警趕到,簡單詢問後,將幾人帶回派出所。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證明被害人唐某某與被告人於某甲系網友,2012年3月中旬,該二人曾與另兩名網友在飯店見面並喝酒。2012年3月19日,於某甲在網上和唐某某聊天時約其出來吃飯,二人相約當日晚18點四季肥牛219房間吃飯,席間二人一共喝了十二瓶雪花啤酒,每個人喝了五、六瓶。21時許,唐某某去了趟衛生間,回來後喝了杯啤酒,然後就對此後的發生事情全無印象。再有印象時,唐某某發現自己在於某甲家客廳裡的沙發或者是床上赤裸身體正在與於某甲發生性行為,並用手推了於某甲一下,就又沒有印象了。再清醒時,唐某某赤身裸體去了趟衛生間,從衛生間出來後躺在沙發上,於某甲到其身邊親吻她,唐某某表示要回家,於某甲將衣服遞給唐某某,並給唐某某穿上褲子後,開車將唐某某送回家。唐某某稱二人在吃飯過程中並未提及貔貅。另證明,唐某某對與於某甲發生性行為時,自己有無反抗行為、於某甲有無暴力威脅行為均無印象。


3、證人孫某某的證言

,證明孫某某系被害人唐某某的母親,2012年3月19日晚18時左右唐某某和孫某某說要出去吃飯,並說一同吃飯的有”於哥”和另兩名女生。當晚23時左右,唐某某回到家中,面色蒼白,披散著頭髮(離開家之前是扎著的),孫某某就問唐某某發生了什麼事,唐某某說晚上吃飯時,吃到20點多就什麼都不知道了,晚上23點起來上廁所的時候,身上一絲不掛,知道自己是在網上認識的”姓於的”男人家,便要求回家,後來”姓於的”就將唐某某送回家。隨後孫某某將唐某某送往醫院檢查,從醫院回來後,孫某某提取了唐某某案發時穿著的米黃色內褲並存留了擦拭唐某某私處的衛生紙。然後孫某某用唐某某的手機撥打”姓於的”電話,沒人接聽。孫某某就再次用自己的手機撥打也是無人接聽。正當孫某某和其鄰居(陳姓男子)帶著唐某某出門準備報案時,迎面遇見”姓於的”的車,孫某某與”姓於的”發生爭執。在陳姓男子的勸說下,孫某某、唐某某、陳姓男子、”姓於的”四人一同來到唐某某的美容院,二人爭執無果後,便撥打電話報警。


......(其他證據省略)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於某甲及其辯護人無異議,但被告人於某甲的辯護人表示,公訴機關出示的以上證據可以證實被害人平日酒量很好,喝五、六瓶啤酒狀態清醒,本案的鑑定結論證實被害人案發時並未醉酒,也未服用安眠類藥物。因此,被害人唐某某與被告人於某甲發生性關係時是清醒自願的。


法庭認為,被害人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問題。而”醉酒”是一種精神狀態,具有環境的特定性和狀態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和受害人前後表現及告發情況和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多次供述中均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頭,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並說”我喝多了”,隨後閉上眼睛,像要睡著。被告人讓被害人躺下睡覺,並脫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繼而二人發生性行為。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發後表示,與被告人飲酒後自己神志不清,對於在被告人家中發生的事情記憶呈片段性,並於案發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明確表示沒有發生性行為的意願。可見被害人在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時,呈現了酒後反應遲緩,判斷能力減弱,神志不清,記憶模糊的醉酒狀態,其性防衛能力明顯削弱。


因此,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發時其清醒自願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庭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於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狀態,性防衛能力削弱的情況下,將其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某甲犯強姦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被告人於某甲無罪的事實與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於某甲在案發後與被害人母某乙發生爭執,在爭執無果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報警,並在現場等待。待公安機關趕來後,配合偵查人員做筆錄,且隨偵查人員來到派出所,其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的意見》中自動投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拘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規定,系自動投案。被告人於某甲到公安機關後如實說明其與唐某某發生性行為的事情經過,雖不承認強姦被害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中”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之規定,因此被告人於某甲的行為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家屬代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於某甲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作俊

審 判 員  杜 麗

代理審判員  李志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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