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科普:「半推半就」式強姦的司法實踐認定標準

“半推半就”是強姦罪中的一種出罪情形,這一說法來源於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下稱“《解答》”)。該《解答》認為“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說成強姦的”,可以視為“半推半就”。如果屬於“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強姦罪處罰。

然而,這個《解答》現在已經失效,那是不是意味著認定“半推半就”沒有標準了呢?

其實不然。

強姦案中有時並不全是使用暴力或威脅等手段明顯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現實中對於“性”這種發生於私密關係、隱蔽場合的行為,並非總是涇渭分明,因此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

半推半就的前提是未使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既包括髮生在婦女未明顯醉酒的情況下,也包括髮生在“網聊”、“約炮”過程的陌生人、熟人之間。所謂“半推半就”,自然是既有“推”的表現,也有“就”的表現。到底是“推”多一點,還是“就”多一點,是司法實踐中較難認定的問題。即使該《解答》已經失效,但實踐中仍有案例在沿用該標準。

2015年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061號孟某等強姦案,重新明確了“半推半就”的認定標準,具體來說,有以下三個方面:

1

案發時被害婦女的認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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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發時被害婦女的反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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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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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再來看《解答》原來的認定標準,相比較而言,指導案例的標準又周密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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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標準與指導案例標準對照)

那麼,現在實踐是如何認定的,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01

與醉酒之人發生性關係的,認定為強姦。

案號:(2016)青01刑申2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2016)青01刑終116號二審刑事裁定書

基本案情:2015年1月3日0時30分,被告人張海福在同村村民朱某某家中喝酒時趁朱某某妻子王某某醉酒上廁所之機,尾隨王某某進入廁所,在廁所內將因醉酒無力反抗的王某某強行姦汙。

在本案中,法院仍舊依據了失效《解答》的標準,作出認定。其理由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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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通過“陌陌”聊天認識後發生性關係的,屬於半推半就,不構成強姦罪。

案號:(2017)粵52刑終243號

基本案情: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浩傑通過手機軟件“陌陌”與林某聊天認識,後兩人經常通過“陌陌”聊天。同年2月3日,李浩傑與林某1第一次見面後,將林某1帶至普寧市流沙南文竹南路後壇村“悅豪租房”,並登記住宿於310號房。當天22時許,李浩傑在該房內與林某發生了性關係,後李浩傑獨自離開該房間。次日,林某1在其監護人陳松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官從以下三個方面審查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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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三點分析綜合來看,被告人李浩傑未違背婦女意志,法院認定其無罪。

同樣屬於“半推半就”認定為無罪的案例還有(2017)晉04刑終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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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司法實踐對於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這一本質要件的審查,多是從被害人角度進行,通過被害人三個時間節點的客觀表現,推定是否違背其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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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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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發前的認識過程、認識的時間長短、雙方的關係(熟悉程度)是判斷被害人對發生“性行為”認知能力的因素。比如,現在流行在各大交(yue)友(pao)平臺上互相認識,這種發生於陌生人之間的強姦案,在婦女答應和被告人見面時,對即將要發生的性行為是有一定的心理預期的,只是這種心理預期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有可能只是因為對“性行為”方式的出現分歧,也有可能是因為對方“吃藕”(chou),因而不想發生性關係。

2、案發時選取的地點、如何選點、被告人在性行為過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傷情況、呼救情況是判斷被害人在“性行為”過程中的反抗能力的因素。正所謂,一切行為皆有跡可循,案發過程婦女的表現最能反映主觀心態。比如在地點的選取上,選擇酒店和選擇咖啡店能明顯區分看出雙方的意圖,卻也不盡然;而選擇小旅館和選擇車裡判斷上更難。再如婦女身上有無傷痕,衣物是否完好,過程中有無呼救,哪怕有一點答案是肯定的,對被告人而言都相當不利。

3、案發後被害人有無報警、通過何人報警、報警的反映時間快慢是判斷被害人在事後。這一點是為了解決那些先假意順承以防止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或者為了區分事後翻臉不認人、意圖敲詐勒索的情況。事後立刻報警與猶豫了兩三天以後再報警,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法官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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