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回复问询 解释投资不属风投原因

12月26日,资本邦讯,康力电梯(002367.SZ)回复了深交所问询函。

康力电梯表示,在作出投资决策时,公司对三个产品的综合风险评估符合当时公司内部决策对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筛选标准。造成上述产品持有至到期后、公司无法得到按期足额兑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三个产品交易对手故意违约、产品管理人违法违规。

对于上述理财产品投资不属于风险投资的依据,康力电梯表示,结合投资标的性质、产品结构、收益模式为固定收益类,公司对良卓资产稳健致远票据投资私募基金、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领定制9号银行承兑汇票分级私募基金的投资具有《规范运作指引》第7.1.1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的特征。

尽管各种类型的金融理财产品名称多样,所属的金融机构不一,产品销售的目标群体不完全相同,但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结构可归纳出基本属性上的共同点,向公众募集资金并进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一般统称为“集合投资类理财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往往按预期收益率发行。

康力电梯认为:上述三项投资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之“8.4.4条、8.4.5条”内提及的委托理财,可不定义为风险投资。

对于公司认为参与认购嘉宝物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属于风险投资的依据及合理性,康力电梯表示,公司董事会履职时,在考虑该项目及董事会决策时,更多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康力电梯认为,基于投资嘉宝物业的目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公司对该投资的会计处理方式,公司认为该笔投资不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1.1条规定的风险投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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