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付现金有什么问题吗?如果客户用公账转私账,有问题吗?

游隼916


能不能用现金付款和“公转私”一直是个困扰性的问题。但是,用现金付款和“公转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需要分开对待。

此外,小规模虽然开的是普通发票,但不是说普通发票就可以降低要求。现金结算和公转私的问题,与开什么发票并没有直接关系。

1. 现金付款行不行。

法律没有禁止用现金付款,但是对使用的范围是有规定的。

《现金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使用现金的场合包括工资津贴、差旅费、备用金等等。

当然,实务当中中小企业的现金使用,确有可能是会超出这个范围,这个时候要充分考虑下合理性和合规性了。

在电子化的时代,大家都是扫码,刷卡转账,但是唯独你这家公司每笔款项都要付现金,上万的金额用麻袋装,这个就不存在合理性了。

另外,从合规性的角度来讲,还是需要尽量控制现金的使用。因为现金的使用会增加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所以,即使是中小企业,建议也建立健全现金的管理机制,尽可能降低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2. 高风险的“公转私”。

“公转私”是一个比较高风险的事情。

首先,银行对于公转私是有金额监控的。大量频繁的公转私很有可能会引起银行的注意。现在也就是问询一下,但是以后的趋势可能是税银联网。深圳已经率先打造了税务与银行数据联动的典型案例,后期很有可能全国推广,在这样一个大趋势下,还在进行“公转私”,无疑是比较高风险的。

其次,税务风险难逃。用公账转私账,在过去一直被认为是偷漏税的一种手段。因此,也是税务比较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股东、高管的账户,本身就比较容易被关注,如果还经常有货款打入,那么更加增加了风险。

再次,股东承担的风险。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股东的责任是以出资额为限的。但是,最后如果跟公司的财产混同,那么最后的债务,也可能变成无限连带责任。所以,跟公司的财产划清界限,有时候也是对股东自己个人财产的保护。

最后,内控的风险。中小企业在这块上往往比较薄弱。但其实内控对于一个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公转私,转到谁的账户上了,以什么形式存在?做得不好,很可能是企业内控的漏洞,造成资金的损失。

总的来说,不合理地使用现金和“公转私”都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不会因为开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而有所降低,因此,企业尽量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财会小童


您好。依据我的实务操作经验,分别从买方和卖方的角度分析如下*^O^*

一、客户用现金付款

1、卖方

不管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给客户,客户用现金给您回款了,您没有任何风险。您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就产生交税义务,不管您是否开具发票给客户。您既然开具了普通发票,在以票控税的情况下您也肯定会按期申报纳税。所以从税的角度看,您的操作没问题。

再就是从应收账款的管理角度,您收到现金回款也是没问题的,尤其是小额交易。大额交易偶尔现金回款也不会有问题,问题就在于如果您所有的业务,尤其是大额交易都用现金回款,从审计角度,从您公司的资金安全角度,从银行对资金的监管角度,都会有风险。公司总是现金回款,如何保障资金的安全,需要您考虑。

2、买方

买方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取得了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用现金结算了该笔交易。在先收到发票,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没有风险。那什么情况下有风险呢?您先用现金支付了货款,万一客户不给您开发票呢?您拿什么凭证来记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万一您支付了现金,卖方坚持说您没支付,您拿什么来证明您支付货款了?现在结算方式如此方便,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都可以,都能留下支付的证据,为何要选择现金支付大额简易?退一万步说,如果您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了货款,并且签了合同,即使卖方不给您开发票,比如卖方破产注销等,在您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都可税前扣除该业务的支出,减少您的所得税负担。要注意前提是非现金支付。所以从保护买方的角度,建议一定不要现金付款。

二、买方公对私回款

1、卖方

卖方既然给客户开了普通发票,就很少会让客户回款到私户。因为开了发票肯定要交税的,没必要私户回款。既然让客户私户回款,肯定是不想开发票,不想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操作当然有风险。卖方如果一定要客户通过公户回款方卖方的私户,请一定做到不要汇款到卖方的法人及亲属,还有企业的财务人员的账户里。这样的账外收入被查补税的风险极高。

2、买方

买方既然通过公户回款到卖方的私户,那是否要取得卖方的发票呢?该支付成本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吧?没有发票您怎么税前扣除,没有发票您要承担25%的所得税。买方通过公户回款,说明想规范财务处理,避免账外风险,那就应该要求卖方开具发票,要求回款到卖方公户。所以该业务对买方很有损失,付了钱,却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现在对小微企业有优惠,实际税率要低于25%。

如果卖方降价25%不给买方开票,买方可以接受。否则买方就应该要求卖方开具发票。

[机智]我是伊娃,注册会计师。如果您觉得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请点击关注我呀,也可以私我提问,我会给您更及时和专业的回复。


伊娃说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管理中的专有名词,指的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这个年销售额标准是500万元。

简单地说,就是做小生意的个体户或者企业。既然是做小生意,收付现金就是家常便饭,完全正常。但是,我估计既然提这个问题,就说明收付的现金不是小额现金,而是大额现金。那么,这会不会有问题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面的前四项,都是针对个人的工资福利性质的开支,第五、六、七项尤其是第五项才涉及到商品交易中的现金支付问题。可见,还是有一些限制的。主要是对方为单位时限制比较多。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果到异地采购需要现金,原则上也要求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但是,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支付现金。

这样一来,实际上对现金支付的限制就流于形式。更要命的是,该办法并没有对违反规定的开户单位有什么惩罚措施,这就呵呵了。日常中很多小额的交易都用现金结算,支票虽有支付下限,但并不是说超过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因此,如果客户直接给现金,没进对公账户,其实问题也不大,因为可以在回到单位后,再把现金交财务啊。只要双方的交易是真实的,并且双方都完成了自己的义务,一般没有风险。

至于公账转私账的问题,麻烦会多一点。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第一条第三款,简化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这里强调的是真实合法,而且对付款单位有一定的压力。如果一旦被认定为有问题,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沉默的砖家


主要还是看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如果是小个体户,公司账套并不健全,那楼主说的这个问题就很常见。比如小便利店、饭店、理发店这些,都有营业执照,也通常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会经常有现金交易,钱都是老板自己收了,也能开发票。

这些类型的店,通常都是定额纳税,按月去税务局交钱就行,也不会要求有专门的账簿,那钱回到个人账户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那如果是正规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业务规模比较小,注册为了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对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账簿管理要求,就会更高一些,也要求必须按期申报。

付现金或者临时某一笔账转到了个人账户,倒也不会有大问题,最后再还回来就好。关键是最后要体现在公司的账簿里,该交的税也一定要交。


账户与税务稽查之间的数据共享,大概率是迟早的事吧。所以,直接基于私人账户的交易,自然会成为稽查的重点,还是不要铤而走险的好。而且,对采购方来说,若不是与个人之间的业务,那就是公对公的转账,才吻合“三流合一”的要求。所以,如果是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的公司,也不会主动做这类风险比较高的事情。


康愉子


非请自来。

有没有问题,得看事情有多大,呵呵。一块两块,现金不现金无所谓,一亿两亿,现金交易,数钱数到手抽筋不说,不仅不安全还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我们先来谈“付现金”的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并非具体什么商事主体。大致公司,小到个体户都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现金,通常指的是人民币,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用于收取或支付货款没有什么用题。

不可否认的是,现在非现金支付确实很方便,轻松扫描即可完成支付,我想,应该很多人都有去过商场买东西吧。比如,去商场买东西,不管金额多少,不管什么支付方式,商场都会很乐意的,就怕顾客不买或少买,不怕顾客付现金。

回到题目上来,小规模纳税人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说明已经发生销售行为,很实际地说,能把货款足额收回来就算不错了,还管对方以什么方式支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完成。没有任何问题!

再来谈什么“公账转私账”的问题。严格来说,这是不可以。为什么“公账转私账”,大家都懂的,当然不是为利于会计核算!现在税务与银行对企业老板的账户实施监控的,长期、频繁进行这些交易显然逃不过“法眼”,出问题是迟早的事!

好了,以上供参考,闪了……


龙门账


一、一个完整的销售流程

一个完整的销售流程基本包括:签订合同确认交易意向,发货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确认发货金额或者劳务费,服务费,开具发票,客户打款结算。基本就是这样的程序,有些可能会再这些程序上做补充。

开了发票,意味着销售已经完成,金额已经确定,下一步就是回款了。回款的方式无非就是现金,转账支票,电子转账,承兑汇票等。在收款方式上,除了要合规,还要符合逻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收款方式要有合理性

从合规来看,以上的结算方式都是合规的。但合不合理,要看具体的情况。

比如A公司在济南,B公司在杭州,如果用现金结算,很明显是不太合理的,现金属于实物,如果送20000块现金,估计路费都要不少,像这样的交易,一般都是转账交易的。

虽然现金管理制度中,现金结算起点是1000元,现实经营中,也有超过1000元的现金交易,为了保证现金交易的真实性,收付现金,一定要取得对方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即便是税局查账,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也能证明资金流的真实性。当然,如果用银行对公账转账,本身有金融系统的监管,无需再提供收据。

如果客户公账转私户,不管是从内部控制上,财务核算上,还是税务风险上,都是不合理的。公司的收入转给个人,比如业务员,业务员卷款逃走的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转给老板,在账务处理上也不好处理,而且会造成老板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在税务上也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税局会认为企业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逃税,徒增自己的纳税风险。

虽然企业可以选择多种收款方式,但第一要合规,第二要合理。大部分纳税检查并不是税局来查,而是要求自查,自己都解释不清楚,如何去叫别人信服呢?

以上是我的见解,与您分享。


简净轩语


这个问答看似复杂,但究其本质,是关于资金结算规范的范畴!结算规范可以概括为: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所有经营主体的资金需要通过开立的结算账户(对公户)结算,除非属于现金结算的范围且有必要的!

一、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关系

现金结算范围针对所有的经营主体,不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两种纳税人身份同时适用于现金结算规范和其使用范围!

二、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与开具的发票形式的关系

经营主体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仅仅与现金结算的范围有关系,与开具什么样的发票或者是否开票没有关系!

三、可以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的范围

人民银行和会计规范均对于现金结算方式做出明确的规范,并对适用的范围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除现金结算范围内的项目,须采用结算账户结算!

具体范围概括为五方面的内容:支付的人工成本或者费用(收款人为自然人),有必要支付现金的;差旅费;备用金,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向自然人采购农、副、矿产品的;人行认为有必要用现金结算的项目!

四、小规模纳税人给客户开具普通发票,付现金有什么问题吗?

理论分析:

根据人行制定的现金结算范围和会计规范的要求,符合上述现金结算范围5方面的内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在此范围内,特别是不在前4项内容范围内的,属于不按照资金结算规范的违规行为!

不按照现金规范操作,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笔者认为,经营主体违反规范,通常没有触犯刑法,及时纠正即可!但是,涉嫌“洗钱”的违法行为,后果很严重!

现实分析:

不可逃避的现实,实际工作中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结算不规范,是比较普遍的想象!随着中小微企业经济业务的快速发展,资金往来频繁,结算起点1000元已经不再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

五、公转私有问题吗?

专挑人行的规范理论描述,说服力不是太充分。关于公转私,大家在网银上操作一下便知有没有问题了!对公结算账户转账到私人卡上,备注和用途栏选择的是商业银行自带的项目。无外乎,就是现金结算范围前4点内容,无论怎么演化细化,不会脱离这个范围!


脱离现金结算范围,公转私人户的资金受到商业银行、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且大数据比对的高效是明确的。涉及偷税、洗钱等违法行为的,难逃法网!

当然了,现实工作中,正常经营的真实业务,金额小,公转私也没有想像那么严重。前提是诚信、守法经营!


顺通财税段贤明


1.应尽量避免现金结算。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不建议用公账转私账的方式结算货款。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李智敏注册会计师


1、客户付现金可以。2,客户公转私风险大,不建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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