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受傷無人賠償 打三年官司獲賠32萬元

張柏(化名)被某工程公司負責人指派至工地從事木工雜工工作,結果在工作中受傷。誰該為自己受傷負責?張柏走上了法律維權之路。從仲裁到一審、二審、再審,張柏最終被認定和工程公司勞務關係成立,獲賠32萬餘元侵權賠償款。

  “這幾場官司下來,太折磨人了!”日前,收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時,張柏(化名)感慨地說。

  2017年6月12日,張柏被新疆某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某派到該公司木料供貨安裝地塔城地區126團工地,從事木工雜工工作。2017年6月18日,張柏在該工地用電鋸鋸木料時,左腕部被電鋸鋸傷。當天,張柏被送往奎屯醫院進行救治,後被轉送至新疆醫科大學第六附屬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張柏在該院住院治療69天。


  後經鑑定,張柏左腕部橈骨、腕骨骨折,左腕關節脫位、左腕部血管、神經、肌腱斷裂,與2017年6月18日外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左腕部損傷致左腕和左手功能障礙之傷殘程度為六級傷殘。

  2018年3月28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張柏與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新疆某工程公司不服,於2018年4月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張柏與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柏不是新疆某工程公司的單位成員,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張柏不受該公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不受該單位的管理和支配,張柏提供的是臨時性的勞務。法院判決:張柏與新疆某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對於一審判決,張柏不服。隨後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7月20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面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張柏依然不服。隨後,他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自治區高院認為,張柏受王某的指派,到木料供貨安裝地做工,自認與王某約定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為按日計算,幹一天200元。張柏也認可在王某沒有業務指派時,可以選擇到其他地方工作。張柏做工的行為,雖然向新疆某工程公司提供了勞務,新疆某工程公司按日向其支付報酬,但張柏提供勞務的行為具有臨時性、階段性的特點,並不是新疆某工程公司的固定工種或崗位,雙方之間沒有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符合勞動關係成立的特徵和構成要件。

  2018年12月19日,該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張柏的再審申請。

  勞動關係沒被認可,但張柏認為,對自己的受傷,應該有人站出來有個說法。於是,張柏再次以提供勞務關係為由,向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9月10日,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系新疆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疆某工程公司系自然人獨資企業。張柏從事木工雜工的工地屬於新疆某工程公司供貨業務範圍,王某指派張柏從事木工雜工工作的行為屬於履行新疆某工程公司的職務行為。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王某應當對新疆某工程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與新疆某工程公司應給付張柏合計32.19萬元。

  新疆某工程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二者間是否存在勞務關係。

  法院認為,事實上,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係的事實已經由生效民事判決書確認。故二者勞務關係明確,張柏在為王某和新疆某工程公司提供勞務期間受到損害,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張柏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對自身安全疏於防範,應承擔次要責任,王某和新疆某工程公司作為接受勞務一方應當依法承擔主要侵權賠償責任。對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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