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證人不出庭怎麼處理


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證人不出庭怎麼處理

刑事案件的證人一般都會為案件作證,但是有些情況還是比較常見的,那就是即使知道真相也不能出庭作證,那麼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證人不出庭怎麼處理?

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證人不出庭怎麼處理

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


哪些人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證人不出庭怎麼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不能成為證人,因為它們不能像自然人一樣感知案件事實,無法享有證人的訴訟權利或者承擔證人的訴訟義務。

證人必須出庭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注意:

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出庭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詢問證人

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申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發問。審判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審判長對於向證人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對於控辯雙方認為對方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向證人發問應當分別進行,證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

被告人、證人對同一事實的陳述有矛盾需要對質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傳喚有關被告人、證人同時到庭對質。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公訴人應當當庭宣讀經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確實需要證人出庭陳述的,公訴人應當要求延期審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證人到庭提供證言和接受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應給予適當的物質補償,並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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