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大家好,这里是学思财税,今天我们分享总分支机构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一、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什么时候开始参与分摊?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还参与分配企业所得税吗?

答: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二、在什么情况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呢?

答:(一)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分支机构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吗?

答: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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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分配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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