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罪?

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罪?

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罪?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 理論上被稱為“婚內強姦”。我們先來通過刑法,瞭解一下強姦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罪?

通過刑法我們看到,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那麼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係,算不算強姦罪呢?

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這雖未見諸法律明確規定或者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已深深植根於人們的倫理觀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規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關係存續,即足以阻卻婚內強姦行為成立犯罪,這也是司法實踐中一般不能將婚內強姦行為作為強姦罪處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是,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發生關係,算不算強姦罪?

丈夫強姦妻子,在下列情形之下,認定為強姦罪!

對於所有的婚內強姦行為一概不以犯罪論處也是不科學的例如在婚姻關係非正常存續期間,如離婚訴訟期間,婚姻關係已進入法定的解除程序,雖然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也就沒有理由從婚姻關係出發否定強姦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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