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適用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權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適用

案情:

甲方借款1000萬元給乙方,並且有實際支付的借條和相關的憑證證明。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乙方償還本金及利息。現雙方就乙方償還本金及利息事宜發生爭議。但雙方未約定案件管轄法院,亦未通過其他方式協商一致確定管轄法院。是甲方所在地,還是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有本案管轄權?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問題。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就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應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以甲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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