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對訴訟仲裁活動的影響(五)——除斥期間

先講一個案例

張三買李四的房子,與李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子過戶之後,張三從鄰居得知房子裡面發生過兇殺案。李四隱瞞了這個事實,存在嚴重欺詐行為。張三想向法院起訴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疫情期間,張三知道房子裡發生兇殺案將滿一年。張三是否可以等疫情結束之後起訴李四撤銷合同?

疫情期間對訴訟仲裁活動的影響(五)——除斥期間


從這個案子我們引入除斥期間的概念。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張三行使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一年。也就是說,張三知道房子裡發生兇殺案如果滿一年,就不能再起訴要求撤銷合同。法院對除斥期間是主動審查的,如果立案時發現除斥期間經過,應該不予立案;如果審判時發現除斥期間經過的,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而不進行實體審理。


疫情期間對訴訟仲裁活動的影響(五)——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本系列第(三)期,我們講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經過,都會導致權利人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是有區別的。

1、請求權基礎不同

除斥期間以形成權為基礎。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

形成權是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用通俗的話說,我要追認什麼;我要解除撤銷什麼,我自己就能決定。

而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基礎是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請求另一方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配合。

請求權是有相對方的,需要向相對方請求。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債權人自己無法實現債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才能實現債權。

2、期間性質不同

第(三)期我們講過,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其中,疫情原因如果認定為不可抗力,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還剩6個月以內的,因為不可抗力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後,重新計算6個月訴訟時效。

但是,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也就是說,案例中的張三不能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除斥期間屆滿,不發生中止、中斷。張三喪失合同撤銷權。

疫情期間對訴訟仲裁活動的影響(五)——除斥期間

幾種常見的除斥期間:

  1. 合同撤銷權;
  2. 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
  3.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
  4. 保全撤銷權;
  5.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

在除斥期間的問題上,因為沒有辦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一年期滿,張三不能起訴李四撤銷合同。所以,張三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可以通過平臺進行網上立案,也可以郵寄方式立案。

如果在除斥期間屆滿,張三不能起訴李四撤銷合同。但是可以考慮其他補救措施。如以其他案由起訴,要求李四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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