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士:關於《深圳國投訴本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展說明

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訊,*ST巴士(002188)3月11日發佈公告,關於《深圳國投訴本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最新進度為結案,案件審判結果為原告敗訴。

本案中,原告是深圳國投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是巴士在線股份有限公司,*ST巴士在本次案件中所處角色為被告。

本案的基本情況如下:(1)2016年12月7日,中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麥控股”)與原告簽署了編號為GTBL-ZMKG-201612的《國投保理業務合同》(以下簡稱《保理合同》)及配套文件,約定中麥控股向原告申請商業保理融資,融資額度為人民幣5000萬元,融資期限為3個月,自首筆融資款項發放之日起算。 《保理合同》約定中麥控股轉讓給原告的應收賬款債權為中麥控股對麥克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克網絡”)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享有的全部應收賬款債權;同時,《保理合同》亦就應收賬款債權溢價回購的情形、回購的期限、回購金額及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2)為擔保中麥控股於《保理合同》及相關協議項下全部義務之履行,2016年12月7日,被告與原告簽署了編號為GTBL-ZMKG-201612保字第3號《保證合同》(以下簡稱《保證合同》),約定被告對中麥控股於《保理合同》及相關協議項下所負全部義務之履行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根據《保證合同》第三條之規定,保證範圍為中麥控股於《保理合同》及相關協議項下所負的應收賬款溢價回購金額、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為實現債權、擔保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評估費、審計費、律師費、鑑定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3)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與中麥控股共同向麥克網絡送達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將有關債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了麥克網絡,並通知麥克網絡於其開具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將上述應收賬款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銀行賬戶。 麥克網絡收到上述《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後在《收訖函》上籤章,並與中麥控股、原告分別簽署了《三方協議》及《承諾函》,確認並同意上述通知的全部內容,且承諾按上述通知的要求支付款項。 (4)2016年12月9日,原告按照《保理合同》之約定以銀行轉賬方式向中麥控股支付了保理融資款人民幣5000萬元,中麥控股確認已收到上述款項。 (5)2017年3月11日,中麥控股與原告簽署了編號為GTBL-ZMKG-201612補1的《國投保理業務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保理合同補充協議》),將《保理合同》項下的融資期限由“3個月”修改為“9個月”,並將中麥控股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由“中麥控股對麥克網絡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享有的全部應收賬款債權”修改為“中麥控股對麥克網絡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享有的全部應收賬款債權”。 (6)截至《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融資期限屆滿之日(即2017年9月8日),麥克網絡未能按照《保理合同》、《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等相關文件之約定,將相應款項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銀行賬戶。根據《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補充協議》之約定,中麥控股應於《保理合同》約定的融資期限屆滿之日(即2017年9月8日)向原告溢價回購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原告有權要求中麥控股溢價回購該所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 (7)根據《保理合同》、《保理合同補充協議》之約定,中麥控股應於2017年9月8日向原告支付溢價回購款人民幣5000萬元,但截至2017年12月12日,中麥控股仍未支付上述款項。根據《保理合同》第35條第4項之規定,如中麥控股遲延或拒絕支付《保理合同》或其他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或拒絕履行《保理合同》或其他任何合同項下回購義務的,均構成根本違約。因此,中麥控股逾期未付溢價回購款及被告拒絕履行保證義務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關於此案對公司的影響,公司表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對或有事項確認預計負債的相關規定及當時的司法環境,公司已在當時知悉本案後,對本案涉訴本金5,000萬元確認預計負債並披露。根據一審判決結果及當下的司法環境,公司已在2019年度業績快報中衝回“預計負債”5,000萬元。本次終審判決結果為公司2019年度衝回該筆“預計負債”提供補充依據。綜上,本次判決將增加公司2019年度5,000萬元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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