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宣判一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

平江:宣判一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

在看守所审理该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

湖南法院网讯 3月10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在疫情防控期间,平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防控需要决定在板江乡过塅村与湖北省通城县九岭交界处的交通路口设置交通管制卡点。

2020年2月10日14时许,过塅村村民冷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白色小车来到交通管制卡点,称要外出采购面粉,要求卡点工作人员给予放行。工作人员告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无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外出,如有生活需要,物资可以由村委代为采购。冷某某见状,遂用言语顶撞工作人员,不听劝阻,执意将小车横停在马路上阻拦交通。卡点人员遂将情况向板江乡政府工作人员报告,板江乡政府工作人员遂向板江乡派出所报警。

板江乡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冷某某阻挡道路10余分钟后经人劝说驾车离开。随后民警曹某、赵某等人赶到现场并在附近找到冷某某,民警先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冷某某拒不承认拦路的事实,并情绪激动地叫嚷要民警拿出其拦路的证据,民警遂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要求冷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冷某某拒不服从,准备离开,民警进而决定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冷某某继续抗拒,并辱骂民警,叫喊“警察打人了”,引起冷某某的亲属和附近村民的围观和阻拦。冷某某拒不上警车,后故意躺在地上,用脚顶住车门,与民警僵持了五六分钟,后民警赵某和协警王某、何某等人合力将冷某某抬上警车离开现场。在这过程中,冷某某脚踢执法干警,并用手抓伤民警脸部、手部,造成两名民警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冷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交通管制人员的管理,强行用车阻拦交通,后又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名民警、一名辅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且因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而犯罪,酌情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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