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就沒事了嗎?股東不出資的後果有哪些?



認繳就沒事了嗎?股東不出資的後果有哪些?

一個真實的案例

2009年8月,發起人劉一出資200萬元、陳二出資100萬元設立A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後來,劉一以200萬元轉讓其在A公司2/3股權給張三,陳二以100萬元轉讓其在A公司1/3股權給李四,均未實際支付轉讓款;再後來,張三以200萬元轉讓其在A公司2/3股權給王五,李四以100萬元讓其在A公司1/3股權給趙六,均未實際支付轉讓款;現A公司實際登記股東為王五、趙六。A公司因對外提供借款擔保,在進入法院執行程序階段需連帶還款700多萬元,實際上沒有還款能力。

問題一:劉一、陳二應否在出資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問題二:張三~趙六應否在出資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股東是個什麼角色?

1.最早是個倡議者,法律上稱之為發起人,是他們首先為了一定的目的提出創設一家公司,同時確定這家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辦公地址等等;

2.後來是個掏錢的,法律上稱之為出資人,是他們需要為新設立的公司投入第一筆資金,來保障公司能正常運營,雖然剛開始只寫一個數字(認繳),但是既然你對社會公眾認了繳這個錢,那麼你就必須繳(實繳),掏錢了事,才能以後無憂;

3.再後來就可能賺到錢了,股東出錢投資不是做慈善,投資的終極目的還是為了賺到錢,公司發展盈利了,股東分紅就能賺到錢了。

股東不出資的後果有哪些

1.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你想,大家一起合夥投資做公司,別人該出多少出多少,該什麼時候出就什麼時候出,而你卻不能按期足額出資,對其他股東是非常不公的。

2.被公司股東會決議剝奪股東資格,如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可書面催告繳納,該股東在公司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公司其他股東可召開股東會形成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

3.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其他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股東認繳出資是其法定義務,如公司股東未實際出資,勢必會損害公司其他善意債權人利益,所以,公司債權人可請求未出資股東在其未出資範圍內對其債權承擔付款義務。

股東是否可以通過轉讓股權規避出資義務

以開篇案例進行分析如下:

1.先說說劉一、陳二的問題

(1)如果劉一、陳二實際履行了出資300萬元的義務,那麼該兩人當然地可以轉讓其股權,後續不管公司運營在發生什麼事,都與劉一、陳二無關,據此,劉一、陳二在出資範圍內就不承擔責任了。

(2)如果劉一、陳二未實際履行了出資300萬元的義務,那麼該兩人雖然可以轉讓其股權,但轉讓股權不能逃避了其出資的法定義務,在A公司無能力清償債權人款項時,該兩人在其未出資範圍內仍需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再說說張三、李四的問題

(1)先分析一般情況,張三、李四不是原始股東(出資人),他們無需履行最初的股東出資義務,他們需要履行的是向轉讓方(劉一、陳二)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即使張三、李四未依股權轉讓協議支付股權轉讓款,那也是股權轉讓雙方涉及的債權債務問題,可由合同當事雙方協商或訴訟解決,無論如何不涉及張三、李四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問題。

(2)再分析特殊情況,我想A公司債權人不能接受的是劉一、陳二、張三、李四成為一團夥,即張三、李四明知或應知劉一、陳二沒有實際出資而試圖通過股權轉讓逃避出資300萬元的義務。按現行法律規定,如果張三、李四明知或應知劉一、陳二未出資事實,那麼他們要對對劉一、陳二在未出資範圍內的補充付款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張三、李四是善意的股權受讓方,那麼他們就無需對劉一、陳二的未出資承擔任何責任了。

(3)在實操層面,新股東對出資不到位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以“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條件的,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事實”一般應由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序單獨確定解決,而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新股東為被執行人,為此,建議受讓人一定要收集好自己是善意受讓人的相關證據,才能讓自己擺脫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3.最後說說王五、趙六的問題

如果只是簡單地看問題,王五、趙六和張三、李四的情況基本一樣,道理在此不再贅述,但一定不要忘了此時王五、趙六是工商登記的股東,按照我國工商登記公示原則,王五、趙六很容易成為A公司債權人索要債權的核心主體,此時王五、趙六就得拿證據、講事實說服法院了,不然就得吃啞巴虧了。雖然王五、趙六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對內向其前手或出資人追償,但是那往往是一個理論層面的話題,實際追償變現就很難很難了。

總結

1.認繳≠不繳,我們註冊公司的時候總想寫一個大的註冊資本金,那樣會給人一個公司很有實力的感覺,但一定請注意認了繳就一定得繳,否則,遲早是個事。

2.有限≈無限,我們運營一家公司,本來是可以用有限投資承擔有限的責任,不至於公司塌了搭上全部財產,但如果股東不能實際履行出資義務,那麼股東就得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如果你家底不厚實,那麼一個補充估計差不多無限了。

法條鏈接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欠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認繳就沒事了嗎?股東不出資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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