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买房,房产证应不应该加儿媳妇的名字?


父母出钱买房,房产证应不应该加儿媳妇的名字?

安家安家,有房才有家。在最近热播的电视剧《安家》中有这么个场景:

在上海开包子店的老严夫妇用毕生积蓄且全款给自己的儿子买房,在签约的时候,未过门的儿媳妇突然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老严夫妇犹豫了一会,但儿媳说了一句已经怀了老严家的孙子后,善良的老严夫妇觉得既然都是一家人,不分你我,很干脆的同意加儿媳妇的名字。这时候,徐姑姑建议老严夫妇可以贷款买房,自己的钱可以用于投资。但听到房店长算了一笔利息之后,吓坏了,老严夫妇说,贷款还要这么多利息,不划算,自己也不愿意欠别人钱。最后一次性付清全款且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妇的名字。

父母出钱买房,房产证应不应该加儿媳妇的名字?

房产证应不应该加儿媳妇的名字?加?不加?这是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两难问题。

对于正在谈婚论嫁的男女来说,如果女方提出房产证上加名,男方不同意,可能连婚事都黄了,即便不黄,这件事在女方心里始终是个挥之不去的结,对于婚后双方感情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加了名,男方会觉得房产是自己父母辛苦大半辈子挣来的,而女方未出一分钱就能享有房产的份额,万一离婚了,自己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来解决这个事情呢?笔者认为,如果男方不想让婚事黄了,那必须要加名,但是加名有加名的技巧,千万不要像老严夫妇那样做。


正确的加名方式应当是这样:

方式一:男方父母出资一部分,女方父母出资一部分(不在乎出资金额多还是少,只要有出资就行)。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之规定,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的份额系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的,谁出的钱多,离婚时谁分的就多。


在实践中,上述方式也不一定能够实施,有些女性了解到这层法律关系,充分了解到以这样的出资方式自己将来所分得的房产份额将会很少。因此,不愿意这么操作,坚持不出钱且要求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就不结婚。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且看方式二。

父母出钱买房,房产证应不应该加儿媳妇的名字?

方式二: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切记不要一次性付清全款,仅支付首付款即可。如果首付款系男方父母支付的,房贷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将来离婚时,对于婚前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部分,可能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或者男方是可以适当多分的,而婚后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平分。这样避免了女方不劳而获,虽然贷款产生的利息多,但是货币是不断贬值的,父母还可以用剩余的钱去理财、去投资,儿子和儿媳妇还年轻,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还清贷款。如果儿子儿媳妇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父母偶尔的帮衬反而会得到儿子儿媳的尊敬与孝顺。万一儿子儿媳妇不孝顺,父母还有积蓄生活,不至于年老病危流落街头的悲惨局面。


如果这种方式儿媳妇还是不愿意接受,那笔者建议这段婚姻还是就这么算了,毕竟安全感这东西不是女性独有的,男性也需要,如果一昧的追求不劳而获,自私自利,不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这样的婚姻即便缔结,婚后也会产生诸多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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