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中途遭“加价”不给就不搬了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商萍萍通讯员倪成学)市民王先生从网上联系了搬家公司,并约定好价格与时间,搬家当日装好车要出发时,对方却突然加价,称不支付就将家具卸下不管了。昨日记者从张店区消保委获悉,经组织双方调解,搬家公司将多收取的费用退还。

记者梳理张店区2019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现,2019年10月,王先生想要搬家,通过互联网上的广告找到了一家搬家公司,介绍完自己搬家的距离以及搬运货物数量后,搬家公司为其报价400元。王先生接受报价后,与对方约定好了搬家时间。搬家当日,2名搬家工人将王先生的家具搬下楼装车后,却突然要加价200元,原因是搬运的这些家具与王先生电话里说的有出入、床的拆卸太麻烦、物品的数量太多等。王先生当场表示电话预约时只是简单询问,并没有问得那么具体,而且价格早就谈好,只同意支付约定的400元。搬家工人称如果不加钱就把东西卸下不管了,因为着急搬家,王先生无奈下又付了200元。事后,王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对劲,明明谈好的价格怎么变了,于是投诉到了张店区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张店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只是口头的约定,王先生也没有任何的票据,导致调解难度增大。据悉,搬家公司承认在搬运过程中多收取了200元,那是因为王先生当初打电话时没有说明全部的物品,且拆卸床的过程太麻烦,要求加价也是没办法,而王先生却称这些在电话里都已说过。经过张店区消保委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搬家公司退还多收取的200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消费者在搬家时遇到的“加价”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的权利。

目前,消费者选择搬家公司的渠道多数来源于从网上寻找或是小广告,真正到店里考察的不多,大多数消费者在搬家时不与搬家公司签订搬家服务协议,致使在搬家过程中出现纠纷,因事先没有约定而难以维权。为避免遭遇搬家“陷阱”,张店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的搬家公司并且“货比三家”,切忌一味追求低价,并签订协议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