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那个从意大利回来的郭伟鹏故意能判刑吗,能判多少年?

专职爱人4


定罪依据:

(一)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历提升报名楚老师


郭某具体最后被判几年,还要看他最后到底感染了多少人,还要看他到底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当然如果郑州延长期限,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正常情况下,郭某应该被判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他的犯罪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竞合。首先我们来看郭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郭某属于应隔离人员,隐瞒情况,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郭某在回国后,未在家隔离,而是第二天照常上班),这种情况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当然郭某及其家人隐瞒出国情况,不配合排查的行为当然也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二具体而言,郭某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的竞合。刑法原则一般是重罪吸收轻罪,按照重罪来定罪处罚。两个罪名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该罪从有期徒刑可以到判处死刑。像妨害传染病防治,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郭某自然是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其三我判断郭某最终会被判处5年或者7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处死刑一定要求后果严重,郭某隐瞒行程,但想必他全程是带了口罩的。目前并没有其他确诊病例经调查是被郭某传染的,所以无法计算郭某后果严重的情形。郭某可能给郑州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比较难以估量。这也决定了郭某最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甚至更轻。


律师独角兽


前一段是武汉出名,武汉市全中国乃至全世界出名。

今日郑州出名了。郑州这次出名是因为一个叫郭伟鹏的人,传说中的临时工,一个没钱的临时工,可以坐飞机去意大利看球,羡慕的我们都相当临时工。

这位大神,这次一战成名,不过是恶名,从一个临时工一举成为世界著名人物,实在是了不起啊。

河南一亿人带了半个月口罩,天天一群医务人员累死累活,本来连续15天没有0增长,都准备开学了。结果这货一路从意大利,到北京,机场大巴,地铁,火车,郑州,地铁。一路上不知感染了多少人。

据说目前光着一个人就得隔离三四万人。他除了乘坐公共交通外,还去高速路口执勤,去郑东花卉市场,在郑州基岸大厦上班,光基岸大大厦就隔离上千万。

目前不说这些公共交通影响,受影响的小区都十几个。

对于经济损失,损失极其重大,很多企业要因此停工,公共防疫投入也要因此加大,至少全省推迟开学半个月。各个小区开始严加排查,少说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有几百亿。

那么该怎么判刑呢?

这个属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给予严惩。

那么会判几年呢?

网名们肯定都说必须死刑,有的人说必须判个二十年。

所以,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量刑看最后造成的具体后果,比如说有多少人因此感染,是否出现死亡,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失等,都是判刑。

比如造成数人感染,造成死亡,肯定严惩不贷。

目前他至少把他老妈媳妇全感染了。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先不说他量刑,至少拉几个厅级干部下马是板上钉钉了。

老铁们,你们怎么看?


高校专业那些事


那家伙有背景,能花五万出国看球,竟然住着廉租房,当着临时工[灵光一闪][灵光一闪][灵光一闪]



最懂的人最暖的伴532


虽然郭某口头是不会承认自己是故意的,因为在面对大家质疑的时候,他说自己没有看新闻,不知道意大利的疫情严重,认为在首都机场登记放行就没事了。

实际上他回到郑州后的做法是违背公众认知的,疫情从春节到现在,就是一个3岁的娃娃都知道要好好在家别乱跑,你一个成年人,跑就跑了,那你回来继续坐地铁,出入单元楼,到交通局上班,那就是主观隐瞒的行为啊,这在疫情期间就是严重的违反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必须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如果没有造成人员确诊还好一点,如果造成了后果判上几年很正常,而且还要附带民事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也要自己掏。

这就是无知者无畏的后果,有钱不能任性,疫情靠钱是阻挡不住的,也代替不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美蛙英语


判刑是肯定的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此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影响了整个河南的防疫工作。

对于经济:很多工厂,商店,餐饮企业复工之后又被迫停工。

对于人民健康:给过后瞒报拒绝隔离,并且出入人员密集场所,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的健康!

对于社会:造成社会恐慌,增加了防疫负担!

根据网上所查的资料,最严重的判7年。

估计会从重处罚

目前这个案例已经是个典型。其他地方也有回国后瞒报的现象,但是他们并未确诊。郑州这个病例不但归国瞒报,而且发烧后并未去定点医院检查!是郑州利用大数据排查后发现强行检测后发现确诊!

光判刑不能治标治本!

各个城市应该把防止海外疫情输入作为目前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应该竭力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一旦发生,对于防疫工作,城市复工复学,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浅议轻谈


3月11号,河南郑州,郭伟鹏,一个被骂上热搜的男人,刻意隐瞒境外旅居史,郑州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社区和警察上门都死活不承认自己去过国外,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及其不负责任。

初步判定密切接触的24人全部隔离观察,郭伟鹏出行乘坐的交通工具,与其同乘的人也要隔离观察,又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那么多人的辛劳心血白白错付,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登机前吃退烧药隐瞒病情最高可判7年


相约星期5


判刑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而且大概率会倾向于适用条款的最上限。

我看了很多人的回答,基本上都说三到七年之间,最高上限不会超过七年。我看未必,大家在分析这个事情的时候,不要单纯去死卡刑法330条中的传染病防治规定,那个其实只是参考依据,并非关键性的指导条款。

在新冠疫情期间,在刑法之外,还有一个两高两部印发的指导意见,专门就新冠病毒期间的人为传染、拒绝隔离、检测闯关、暴力抗检等各种行为进行了明确,做出了判决的依据条款,这个才是最为主要的。

在两高两部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是这样表述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等。

而郭某的行为,显然是触犯了第一款第一条,明知自己来自于疫区,却没有按照要求隔离,照样出行,频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且郭某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瞒报情节,是主观恶意。

那么,我们看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和一百一十五条是怎样说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郭某隐瞒不报感染病毒,所造成的后果我们已经看到了,郑州市很多单位再次停工停产,彻底打乱了当地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但牵扯了当地大量的管理精力,还耗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和财力,从显性的影响看是影响了郑州的城市节奏,阴性的影响则是给很多企业和个人造成了间接损失。

一人牵扯一座城,一人影响一座城,你说这个影响大不大?这个后果严重不严重?算不算重大损失?


元芳有看法


根据国家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行政、刑事违法处罚规定。

第七条:未有严重后果是3-10年,有严重后果是10年以上,无期,直到死刑!现在就是看他造成的结果,等着套公式了!

7、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身骑士团


为了看球,郭某鹏在疫情期间飞往意大利,回来后故意隐瞒行程,也没有做自我隔离反而选择了照常上班,甚至面对民警询问都采取否认态度。由于他的任性和自私,让上千万人努力取得的疫情防控成果化为泡影,让一个和湖北毗邻,疫情防控难度颇大的人口大省,劳务输出大省,好不容易即将“病例清零”的结果瞬间破碎。

那些被动感染者的生命安全直接受到影响,公司同事、同小区住户的生活也会因此受到影响,甚至整个城市的复工复学都要因此推迟。

如果仅从造成的结果来看,似乎判他多少年都无法弥补。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那等待他的也是严惩。

对于郭某鹏的处罚,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郭某鹏的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于他从疫区归来未能“如实申报”行程,且没有“隔离观察”,并且在此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明显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传播严重危险。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判罚,那么郭某鹏很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第二种则认为郭某鹏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个人对此比较认同。首先,郭某鹏已经30岁了,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在疫情期间出国,并且到疫情蔓延的意大利,就应该想到其中存在的风险。

其次,郭某鹏回国后曾有发烧等症状,还去药房取药,应该意识到自己有可能患上了新冠肺炎。但他既没有自我隔离,也没有如实申报行程,甚至照常上班,无疑给其他不确定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隐患。他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最起码也是间接损害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再次,从郭某鹏母亲的道歉中不难发现,她早已知道儿子有类似感冒的症状,而且也没有向社区报备。如果郭某鹏的家人知道其行程,也存在包庇行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郭某鹏的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理应受到严惩。

《刑法》规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你比较赞同哪一种观点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