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酬”?“情與法”的衝突,一個不該發生的“故事”

對於藝人薪酬早已引起眾議。於是對藝人片酬“幾次”限酬。但這次也許是真的?

只是對於這樣的“限酬”,我個人覺得是一個不該發生的事情!

1.限酬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國家是一個“法制”的國家,那麼凡事要有“法律依據”!那麼這樣限酬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2.我們實行得是“市場經濟”,如果“限酬”,是不是違背“市場經濟”的原則呢?是不是“理性與法的衝突”呢?如此該怎麼解釋呢?

3.限薪限到5000萬,怎麼說呢,這與“隔靴撓癢”有什麼區別呢?

……

種種情況而言,這樣限酬沒有實際意義,沒有實際價值。是一個不該發生的“故事”!

……

個人看法,不足為據。請別上綱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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