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好了,但两个月后发现对方公司没有报税怎么办?

烟比你好-伤肺不伤心


以前碰到过一次,发票抵扣了,但是卖方作废发票作废错了。当时财务总监突然接到税源管理股股长电话,电话里只说了一句:进项发票异常,让财务总监带上法人第二天到税务局去一趟。当时老大就说他们在出差,然后派我办税员先去一趟。

我过去了后,才知道是已认证发票,作废的问题,然后要求提供一堆资料,提供资料就是要证明你们之间是正常合法往来交易。提供资料后签字让进项转出。

碰到类似这种情况,先要确定你们之间交易流程有没问题,合同,流水等相关资料有没。如果资料没问题,大不了进项转出。

如果之间交易流程有问题,就不是进项转出的事了。


mark168


开票方有点不靠谱,而购货方,会面临两种不同的结果。

开票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次月征期内,应该按规定上传开票数据报税, 纳税申报,有实现税款及时缴纳。

如果开票方未报税,那么也无法正常做纳税申报的,肯定形成未申报,基层税源管理单位会催报催缴,并采取相应的违章处罚,确因特殊情况造成两个月未报税,经税源管理单位催报催缴,缴纳罚款后,后期报税,可以补申报的,涉及缴税应当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因此,开票方只要继续经营,没有失联,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能和开票企业方取得联系核实情况,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其购货方取得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

如果开票方走逃、失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联系到开票企业,会公告送达执法文书,对其存续经营期间开具的发票检查,认定异常的列为失控发票和异常发票。

被列为失控发票,其主管税务机关会将被列为失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到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并通知购货方企业的税务机关,展开委托核查,因此税务机关会通知受票方企业 ,将取得的失控异常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发现了开票方两个月未报税 ,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有关事项和处理意见。


新税视点


当然不能抵扣对方作废发票意味着不交税所以 你需要做进项转出了 也就是你交税(交纳被抵扣的税费)


你也可以咯墨子


  没有特殊理由的,由对方负责造成的损失。符合延期抵扣的,由对方向税局申请抵扣。符合退货处理的,由对方向税局申请开具红票,税局批准后你方根据开具红票申请表开具红票冲抵。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是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抵扣。对于超过期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方式,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4、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