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淄博首例侮辱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宣判!

3月10日上午,由该院提起诉讼的全市首例保护英烈名誉、捍卫英雄形象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八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高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淄博首例侮辱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宣判!

高新区检察院赵长琳检察长宣读起诉书

该院赵长琳检察长、检察官张永宏、赵桂香出庭支持公诉。高新区人民法院陈树礼院长担任审判长。

庭审中,该院与被告傅某某围绕指控犯罪事实、公益诉讼主体、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高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淄博首例侮辱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宣判!

案情回顾

证据显示,2019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参与抢险救灾的27名森林消防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英勇牺牲。2019年4月2日,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这30名英勇牺牲的同志为烈士。被告人傅某某于4月9日10时许,为发泄不满,用其使用的QQ号在3000余人的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诽谤四川牺牲的消防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消防英烈的名誉和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4月11日,傅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该院迅速介入、依法履职,协助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固定证据。6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以淄公(治)诉字【2019】6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预案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经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该院就傅某某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傅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高新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淄博首例侮辱英烈名誉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傅某某对自己发表侮辱言论深感后悔,希望得到烈士家人及广大社会公众的谅解。

庭审中,该院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管制6-10个月,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再次呼吁大家尊重英雄、爱护英雄,“英雄烈士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诉讼活动,对全社会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教育引导全社会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使崇尚英雄、学习英雄、传承英雄精神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捍卫英雄荣光的良好风尚”。

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该院提起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认为被告傅某某利用QQ群发表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歪曲烈士英勇牺牲的事实,对英烈的名誉、荣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了对烈士名誉权的侵害。诋毁烈士形象是对法律底线的严重挑战,傅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判处傅某某管制八个月,并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宣判后,被告傅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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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民法院陈树礼院长担任审判长

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将崇尚和捍卫英雄烈士、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本案中,我院依法对被告傅某某的侵权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具体的、直接的举措,真正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法律指引和规制作用,教育和引导全社会要弘扬社会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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