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嚴懲“票油分離”,整頓成品油行業涉稅違法行為

嚴查嚴懲“票油分離”,整頓成品油行業涉稅違法行為

“變票”虛開刑事風險已開始向石油煉化企業橫向延伸,公安機關既查中間貿易環節的過票及變票企業,也查兩頭石化產品銷售及煉化企業,公訴機關最終都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

當前石油煉化企業涉“變票”虛開

刑事案件的主要表現

根據我們的經驗顯示,在變票虛開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對變票交易鏈條中所涉及到的石油煉化企業的處理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類型:

第一類是直接等同於中間環節的過票、變票企業進行處理,對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及主要參與人員予以逮捕羈押,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其中部分是在過票、變票企業當地推進司法程序,提起公訴,風險極高,部分是移回到煉化企業所在地處理,風險次之。

第二類是在變票企業所在地公安機關在無法定理由的情形下,要求煉化企業繳納鉅額罰款,煉化企業為此承擔鉅額財產損失,且無法解決補繳消費稅的根本問題,以致財產白白損失。

第三類是尚未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但由於與貿易企業有未完成交易而被涉案貿易企業所在公安採取查封銀行賬戶、扣押油品貨物等,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如何正確認定石化變名虛開案中

“是否存在真實貨物交易”的四類核心證據?

從變名涉嫌虛開案中的幾類核心證據,從理論與實務的角度充分論證該類案件存在“真實交易”。主要涉及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四大類證據。

在所有的證據類型中,貨物是變名虛開案中最為核心的證據,用於證明整個交易環節存在真實的貨物來源。

變票虛開案中的貨物一般為

原油、瀝青或者其他半成品油

貨物直接由購貨終端的石油煉化企業安排運力從交易環節初始端企業所在地或者其油品存儲地運輸至煉化企業進行生產加工或者調和;

油品購銷合同證明購銷雙方以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購銷合意,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成立了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符合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原料出入庫單和確認單、過磅單、貨權轉移憑證、銷貨單、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材料用於證明貨權轉移;銀行電子回單證明了交易存在真實的資金流向,各企業根據合同約定依法結算合同項下款項;

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明了購銷雙方取得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真實的貨物數量以及金額相符;

運輸發票證明了存在真實的貨物流,貨物最終由石油煉化企業提走;

記賬憑證證明了企業根據真實交易情況入賬,不存在弄虛作假虛構交易憑證的情形。

至於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言辭證據,應當結合交易的真實情況予以綜合考量,不能重言辭輕證據,僅憑口供定案。

以上證據均表明,在油品購銷環節,各企業均履行了支付貨款的合同義務並最終取得貨物所有權,煉化企業最終組織運力將貨物運輸至企業進行生產或調和,其他企業也均各自按照合同約定實現了其合同權益,整個交易鏈條各合同主體 之間的購銷交易對應有真實的貨物來源,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

稅務稽查將帶來什麼影響?

國內民營加油站之所以能夠用低價衝擊市場,有一部分原因就是因為部分加油站從不同渠道取得不帶票的油品,而貿易商將油票進行分離,部分煉廠為逃避消費稅,將化工票給到貿易商,貿易商將不帶票油品銷售給加油站,也導致了行業油票的亂象叢生。而這次如果稅務稽查風暴在加油站終端展開,那麼必然帶來以下影響:

1.部分無法開具成品油發票的地方煉廠銷售將面臨困境。由於加油站的稅控系統和金稅三期系統聯動,地方煉廠逃避消費稅風險變大,成品油帶航煤、有機熱載體、瀝青、粗白油等票進行銷售風險將非常巨大。煉廠帶成品油票進行銷售將成為常態。

2.加油站的無法再取得不帶票油品。與主營油站競爭力變弱,靠打價格戰的手段將成為歷史。民營加油站如何面對新的市場壓力將成為課題。

3.全國範圍內對流動加油車,撬裝加油站的嚴查也恐將進入日程,對於工礦企業,廠內加油等行為也將成為稅務的監管重點。

4.貿易商不帶票銷售的市場空間將被嚴重壓縮。隨著銀行對公轉私等要求,貿易商靠“票”賺錢的日子可能將步履為艱,發票中的操作空間越來越小,成品油貿易的亂象有望得到改善。

市場進一步淨化能夠讓成品油銷售有更好的發展空間。繳稅納稅本也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作為成品油零售企業如果市場價格穩定,將不再會有混亂的價格戰,利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得到了保證,加油站向市場提供的油品質量也會有明顯提升,油品差異將進一步縮小,更有利於市場的良性運作。

私信加油站,獲取營銷之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