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健全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定


  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時期,需要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和醫療救治等各項工作穩定有序運行。從公佈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例來看,主要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等等,其中較受關注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雖然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意見對實踐中如何適用該罪已有明確解答,不過筆者認為,該罪也存在一些問題,建議在今後適當時機予以修訂完善,從而更好地發揮其作用。人類發展已然進入風險社會,風險時代的刑法立法應當更加主動,積極回應社會公眾全新的治理需要和安全需求。以此為理念,即對某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罪名在立法時可以合理拓展犯罪圈和降低入罪門檻,同時通過增加法定刑種類如非監禁刑使實踐中具體運用罪名時更加靈活,反對司法中的重刑主義傾向。由此,筆者建議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規定作出如下完善:

  一是將本罪改為“情節犯”。刪去“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風險”之內容,設立“違反傳染病防治國家規定且行為情節嚴重”為入罪門檻,以此明確向公眾傳遞這樣的信息:即沒有造成傳染病傳播但嚴重妨害傳染病防治秩序的各種危害行為同樣具有較大的危害性,在充分考量犯罪情節後也能予以刑罰制裁。

  二是增設本罪的法定刑種類。降低入罪門檻,並不是一味提倡重刑主義,有必要通過增設本罪的法定刑種類如非監禁刑而使得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更加靈活,具體而言是指在本罪刑罰中增加“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在“情節特別嚴重”的刑罰檔次中增加“並處罰金”,這樣一來雖然法定刑種類增加了,但在具體適用時比目前規定更加靈活,因為按照目前規定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一旦定罪,至少也要判處拘役刑,即使適用緩刑,就限制和約束人身自由程度而言,仍然要比管制刑和單處罰金刑更嚴厲。增加刑罰種類後,司法機關對某些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判處管制、罰金等非監禁刑,這樣既可以形成對各種妨害公共衛生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刑罰震懾效果,又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導向。

  三是增設罪名競合條款。對妨害傳染病防治情節嚴重的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如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罪名,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是通過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之內容予以明確。具體而言,“情節嚴重”是指引起乙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或者在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拒絕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國家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引起甲類或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擴散或傳播危險,或者在突發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拒絕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國家規定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作者單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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