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四批典型案例,曲新久熊秋紅這樣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各類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檢察保障。繼2月6日“兩高兩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之後,自2月11日起,最高檢先後發佈四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價值功能何在、如何發揮典型案例對辦案的參考作用,等等,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就四批典型案例相關問題,記者近日採訪了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熊秋紅。


記者:在2月5日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暴力傷醫、製假售假、造謠傳謠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最高檢及時組織發佈典型案例指導涉疫情案件辦理,體現了怎樣一種檢察自覺理念和意識?以辦案為切入,檢察機關積極主動服務大局,可以在哪些方面貢獻檢察力量?


熊秋紅:檢察機關及時辦理涉疫情案件,從嚴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維護良好疫情防控秩序的需要。最高檢及時組織發佈典型案例指導涉疫情案件辦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一,充分體現了法治理念要求。疫情防控時期出現了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容易導致執法司法尺度不一致,而且此類案件具有特殊性,除了有關刑法適用之外,還涉及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法律法規的適用。及時發佈典型案例,明確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規範從重等犯罪情節的認定,明確此類案件辦理相關法律程序適用問題,有助於此類案件得到依法、及時處理。

其二,充分體現了對疫情防控形勢的準確把握和對刑事政策的靈活運用。我國奉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政策在疫情防控時期應當如何適用,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特殊時期較為強調從嚴打擊犯罪的一面,但是也不能“一刀切”,也需要重視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維護社會的總體和諧,需要結合疫情防控形勢要求,準確適用刑事政策。其三,充分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理念要求。在這次大考中,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是黨中央的統一要求。檢察機關積極主動作為,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同時注重保障被追訴人合法權益,充分彰顯了司法為民的理念要求。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辦案為切入點服務大局,可以在多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其一,打擊涉疫情犯罪和保障經濟建設“兩手抓”。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是目前面臨的兩大任務,檢察機關通過依法嚴厲打擊涉疫情犯罪,服務於疫情防控這一大局;另一方面,又要在辦案中加強產權保護,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支持和幫助。

其二,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秩序。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辦案穩定社會公眾對於法律實施的預期,是國家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三,立足當前與放眼長遠。在風險社會,生物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全世界、全人類面臨的重大生存和發展威脅之一。疫情防控時期的立法和司法應對,除了要解決眼前的問題之外,還需要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推動形成制度性成果,最終形成相對穩定的疫情治理法律制度體系。


曲新久:典型案例涵蓋了疫情防控中檢察機關的重點辦案工作,及時且重要,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主動服務大局的使命擔當。而且,四批典型案例分別反映了防疫工作短時間內的情況變化,抓住了當前刑事檢察工作的重點與關鍵,為全國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記者:從公佈的四批典型案例來看,主要涉及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依法嚴懲製假售假犯罪、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等內容,從典型案例的關注重點方面分析,其與當前的疫情防控有著怎樣的密切聯繫?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呈現怎樣的態勢和特點?


熊秋紅:通過對這些典型案例辦理適用法律要旨的歸納分析,不難窺見其中的主要追求——明確打擊重點和解決辦理涉疫情案件法律適用中的疑難問題。例如:明確一些罪名的構成要件,如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尋釁滋事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明確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政府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這些人員也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明確妨害公務行為的認定,對於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也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等等。四批典型案例的發佈和法律要旨的闡明,彰顯了檢察機關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立場,對於社會公眾起到了安撫作用,對於潛在的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警示和威懾作用。


曲新久:分析四批典型案例,其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防疫時期所特有的犯罪,

主要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及平日極少發生而防疫時期卻有發生的犯罪行為,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行為;另一類是平日時有發生而在防疫時期更加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公務,隨意毆打乃至傷害醫務人員,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尤其是防疫用品),利用疫情實施電信詐騙,搶劫等等。這些典型案例基本上反映了防疫期間的刑事案件特點與規律,有利於各級公安、檢察機關以及法院參照適用刑事法律。


記者:典型案件對特殊時期的刑事辦案能夠起到怎樣的引導作用?從適用的罪名上分析,表現在哪些方面?


曲新久:典型案例是具體適用法律的“產品”,各級司法機關參照典型案例適用法律,有利於準確地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比如,第三批典型案例就談到了要注意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界限問題。這很好。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已發佈的典型案件告訴我們,各級司法機關一定要嚴格把握這兩個犯罪的界限。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各級司法機關一定要謹慎、再謹慎,切不可形式地、機械地適用《意見》。按照《意見》的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此規定,不能簡單地從字面出發,而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作是否具有現實之“具體危險”的實質性的判斷。


對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來說,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只能是有關政府部門以命令形式發佈的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的具體而明確的措施。典型案件中的相關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例,比較好地體現了《意見》精神和上述原則,不僅能夠指導司法機關依法辦案,而且還有著重要的普法意義。


熊秋紅:典型案例除了在適用實體法上關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指導之外,也包括在適用程序法上從政策、原則到具體方式等方面的指導。在適用程序法方面,典型案例大體上可以提供以下幾方面的指導:第一,有利於及時打擊涉疫情犯罪,提高訴訟效率,在不少典型案例中,檢察機關均提前介入偵查,指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明確取證重點,建議補充收集證據、完善證據鏈,保障取證的全面性、完整性;在一些案例中,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當天或次日就批准了逮捕,體現了特殊時期的依法從快原則;多件典型案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大大加快了刑事訴訟進程。

第二,積極發揮法律監督作用。第三,有效採取信息化手段辦案。例如,檢察機關採取電話、視頻方式提前介入偵查等。第四,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調,等等。


記者:針對疫情期間的特殊性,《意見》等文件提出了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懲治犯罪的要求,如何理解?又如何把握嚴懲犯罪與依法辦案之間的關係?檢察機關處理這些關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您認為這在案例中是怎樣得到體現的?


曲新久:如何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懲治涉疫情犯罪,最為關鍵的是,“從嚴”“從快”“從重”懲治涉疫情犯罪,必須做到“依法”進行,不能突破法律,尤其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而且,要嚴格遵守刑訴法的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保障其辯護權的有效行使。


熊秋紅:典型案例的辦理體現了檢察機關對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動態平衡關係的處理,這是為了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例如,對於暴力傷醫行為,鑑於其所傷害的對象為醫護人員,因此作為從重情節加以考量;雖然疫情防控時期對有的導致病毒傳播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嚴加懲治,但同時應嚴格限制其適用範圍,防止其成為“口袋罪”;基於“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的考慮,對於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擊;在依法從快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同時,保障值班律師和辯護律師的參與並且注意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也要積極適用。


記者:的確,在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就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依法從嚴追究涉疫刑事犯罪的要求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依法從嚴要求,該如何協調?


熊秋紅: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從嚴的要求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矛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被追訴人犯罪後的合作態度被作為“從寬”因素加以考慮。一個刑事案件同時存在從重情節和從輕情節,這是一種常態。在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在化解矛盾、消弭對立、促進和諧等方面的制度優勢。


曲新久: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為例,對於檢察機關來說,一方面,需要關注並突出刑事政策“寬大”的一面,辯證地把握從嚴懲辦與寬大處理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還要注意司法資源的節省,同時又要切實保障被告人的權利,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目前,各級公安、檢察機關對於利用疫情實施搶劫、詐騙、盜竊、妨害公務等犯罪要嚴厲打擊,依法“從快”批捕、起訴。

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犯罪的認定處理,要注意發揮主動性、能動性,既要大膽適用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措施以及作出不起訴決定,又要根據本地區防疫需要敢於批捕、起訴,以及依法提出從重處罰的量刑建議。


記者:“(第一批)案例五:浙江義烏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是全國首例防疫期間“問題口罩”批捕案件,向社會發布後,被媒體廣泛報道,閱讀量和點擊量巨大,社會公眾為什麼如此關注典型案例?在指導性案件發佈中創新科技手段運用,對於社會公眾普法能夠起到怎樣的效果?


熊秋紅:“問題口罩”批捕案件之所以受到社會公眾廣泛關注,是因為口罩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性,它是人人必備的防護產品。普通民眾如果戴“問題口罩”,不僅達不到預期的防護效果,反而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醫護人員如果戴“問題口罩”,在接觸新冠肺炎病人的過程中極易造成感染病毒的嚴重後果。社會公眾對此類“發國難財”的犯罪行為深惡痛絕。檢察機關及時打擊此類犯罪並廣而告之,回應了社會公眾的關切。

在網絡信息時代,檢察機關結合案件辦理,創新法治宣傳方式,有助於提升普法宣傳的效果。與傳統的普法方式相比,運用科技手段普法,具有交互性更強、覆蓋範圍更廣、信息更豐富、時效性更強、形式更靈活、影響更深遠等優勢,將會給普法工作帶來廣泛而深刻的社會影響力,應當成為普法宣傳的常態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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