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对孙杨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能认同国际泳联的判决吗?

武汉加油010


肯定不认同

他们又没有查出兴奋剂!

孙杨团队方面表示,孙杨最开始没有任何怀疑,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尿检助理用手机拍照、录视频,而且身着短袖、短裤和拖鞋,怀疑不是专业人士,便要求其出示证件。

孙杨认为尿检助理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不足以证明其得到合法授权,拒绝其参与具体的检查过程,因此无法进行尿液取样。

我们只是拒绝检查,咋就这么严重,再说当时想要检查孙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示可以证明他们身份的证件,要是我我也不愿意配合检查,正常人都会这样做!!

孙杨,我们支持你,加油,继续上诉[加油][加油][加油]



程子侃球


先要搞清楚孙杨这件事,国际泳联之前因以三个检查官资质不符,判孙杨胜诉了。这次WADA把孙杨和国际泳联一起告了,上诉到了国际奥委会。孙杨这边5大证人在瑞士庭审时,自证拒检,打砸血样瓶,撕毁协议书,而且涉嫌胁迫主检官,让当时在场所有人都大吃一惊,事后国际泳联也和孙杨划清了界限,重新对孙杨进行了判决。


瞎说争话2


首先,还是要纠正一下题主,起诉孙杨的不是国际泳联,而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他们把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 一起起诉了,而最终判决孙杨禁赛八年的,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这一点,请大家先搞清楚!
其次,关于孙杨这件事情,随着各种细节相继爆出来,前前后后我写了很多关于孙杨被禁赛一案的文章!在这里,正好梳理和总结一下!第一,对于公众来讲,无论遇到任何突发事件,无论涉及到的人你多么喜欢,多么崇拜,在事情没有真相大白之前,在不了解事件的各种真实细节和相关法规之前,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但最好不要带煽动性,也不要上来就扣帽子,把爱国精神和民族团结抛出来,这样做很幼稚!


第二,对于我们的媒体和记者,更要把握好新闻报道的严肃性,一定不能为了迎合更多人的口味,偏离客观事实的带节奏!不管是权威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应该把握尺度,更要守住底线,包括我自己在内,判决结果刚刚出来时,相关的文章内容里,表达的确实不够严谨,甚至有些妄加推断!在这里,也跟读者,说一声对不起!

第三,对于孙杨以及他的团队,我觉得这一次的教训很沉重,
不管孙杨有没有服用禁药!面对突如其来的药检,面对让人质疑的检测人员,他们没有弄懂相关法律法规,更不知道干扰不配合药检的严重性,盲目的决定不让检测人员带走血样,而且还破坏了密封容器(意味着血样失效)!这也成为了孙杨输官司,被禁赛的主要原因!而在最终的庭审过程中,孙杨的律师团队和证人表现的极为不专业,回答问题躲躲闪闪,还有前后矛盾的地方,注定了孙杨最终的败诉!
最后,从法律法规,孙杨团队的行为,以及庭审的整个过程看,我觉得孙杨败诉没有问题!孙杨以及他的团队,没有输在服用禁药,而是输在了没有搞懂游戏规则,没有处理好这一次看似不合规的飞行药检!搞不懂规则,就会被规则搞,即便你是清白的,也可以让你跳进黄河洗不清!你们说呢?


体坛小龙虾


孙杨把中国当弱智了!!!没有鬼砸什么瓶!三岁小孩都知道道理。只能讲你当时脑残进水。现在没有点希望了。过去得的金牌这次肯定规霍顿了。看看你未来还要做什么蠢事。认赌服输。这界奥运会你根本就没有希望拿奖牌了。你心里急!所以做些坏事。能理解!中国游坛为了成绩吃药还少吗??告诉你。你做坏事与国家没有一点关系。是个人行为!!!


用户6985669989632


整个事件留下不少把柄给听证会全球直播收看观众及仲裁员:出席听证会团队所有人员面对质询,答非所问,官员(程)威胁血检官,孙母准备以通知警察方式威胁血检官,孙杨之前认识血检官且经历过60次这种授权形式血检尿检并在之前已很好配合血检,但在与已被因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后曾遭禁赛处理过队医巴震到场后态度突然180度大转而拒绝送检血样并砸坏血样容器


老狼142650471


整个听证会就是一个大车祸,一整个律师团队花了一年时间最后在听证会上面展示出来的反而是:孙杨和他的医生包震证词不符,

孙杨妈一脸神奇的对于听证会程序的蔑视,孙杨最后主观的“道德绑架”把自己的遭遇推广成WADA对于所有运动员的压迫。

我觉得或多或少和孙杨找的律师团队有关,本来可以好好准备好好准备一下大家的证词,最起码把证词上的矛盾给解决了。

但是最后呈现出来的结果就是更像是一个闹剧,抓住护士的资格证上面9月杭州的资质,检察官对于电话的态度。不由得让人感觉在听证会上对于证词的陈述更像是事后找补的借口。

游泳队教练更是在电话中威胁CHINADA的监察人员如果判定孙杨拒检就会被开除。北师大的裴洋更是在护士的资格上面被抓到逻辑漏洞,忙没帮上还添了麻烦。

先是14年孙杨心脏病药物被查再到如今的拒检,如果说第一次误服真的是医疗团队的失误,孙杨的团队应该更加加紧对于法规的学习,对于拒捡的后果也应该非常重视才对,

但是听证会上医生巴震还是用自己不是律师只是医生不了解法规来作为借口,不得不说就和大家上学的时候不写作业,老师问起来总是说自己忘了,不想做就是不想做,说是忘了就是想尽可能推掉责任。

我不由得想象留着这个已经被判1年禁赛的医生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其中的很大争论是CHINADA和WADA对于陪同的检察员的证件没有强制要求只是最佳实践。

这个事实已经在韩卓其的问答中被证实是大家知晓的,还一味抓住资质不放真的是很没有意思的事。最终六十次检测

其中还有一次顺利配合提出异议但是这一次竟然还是先抽血再毁血样的逻辑还是没有能够得到合理解释,一味用资质不够逃避这个问题真的不是解决的办法。

加上很重要的一点是孙杨是在已经提取了血液和尿液之后毁坏的血样,这一个行为是最严重的,

如果没有使用兴奋剂,作为医生和领队,应该对于反兴奋剂的条例更加清楚,血液和尿液样本被提取后就已经是WADA的财产,此时毁坏样本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准备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和雇律师团队的金钱最后给我的感受只是一个孙杨自己的发布会,加上更多的不可靠证词,下一步上诉应该怎么做希望孙杨的团队能够好好准备。





热门比赛盘点


当然认可啊!国际泳联与孙杨一样,是输家!

国际泳联没错啊!在去年韩国光州世锦赛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机构认可,孙杨没问题,不存在所谓“暴力抗检”,所以,孙杨参加了比赛,并争金夺银。

但对于这次8年禁赛,不是国际泳联的裁决,而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这个事,是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在孙杨事件上,由于被认定“有罪”,国际泳联作为被告,现在都西方炮轰了。

孙杨这次有没有错?

他的团队说,检测官资质不全,程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中国反兴奋剂机构规定,而到了法庭,法官认为,检测官不需要“人人资质齐全”,也就是说有一个齐全的,就被认为是“合规”的。

按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法官解释,那次对孙杨检测没问题,有问题的事孙杨方面砸坏了物品,导致飞行检测未能完成,正是孙杨这个行为,被认定是“暴力抗检”。

在真正的庭审中,孙杨这边的证人一个个堪称业余,被人家一个法官问的乱了方寸,有的还是“一问三不知”,对国际反兴奋剂规则都弄不清,怎么能出庭作证呢?结果可想而知,被人家牵着鼻子走,记得有个证人被问到有关孙杨的问题,他说:“还是你(法官)告诉我的。”

在游泳这个项目,支持孙杨没问题,说孙杨清白,咱们支持,但是单就这次飞行检测,他确实做的“有点过了”,那就是“你认为对手不合规可以,但不能破坏样品”。

这下好了,在裁决结束后,孙杨方面疼痛裁决程序没问题,这就是个麻烦,因为即便你上诉,瑞士联邦法院审查的是“仲裁程序是否有问题”?包括孙杨在内三方都认可程序没问题,孙杨方面怎么能推翻呢?

这次不仅给孙杨,给所有运动员提个醒,给中国体育管理者、法学从业者和队医都提个醒,一定要做到专业专业专业!


小言球事


店子是别人家的,而且拥有最终解释权。挂羊头卖狗肉,那狗肉就是羊肉,质疑的滚出去。这个官司难得打赢。但从姚明,刘翔,孙杨这种优秀的运动员的故事里,却能听到太多不和谐的声音。同样的金牌,中国运动员要付出更多的汗水和伤痛,还要被某些国人戳脊梁骨。无死角的挖掘,无限度的放大,无休止的炒作。我建议他们歇斯底里之前应该先照照镜子,你自己是个什么德性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是君子,圣人。


布衣君若水


关于孙杨事件,国际泳联同样是被告,只是执行裁决,不存在认不认同。国际体育仲裁组织的最终判决,不能因为我们感情上能不能接受而不认可,我们可以上诉,但首先要正确的心态去看待这个警醒我们的案例。

第一,我们认真准备了吗?做为中国游泳的领军人物,法律团队够专业吗?面对如此受关注的国际事件,跨时之长,我们用心、全面地准备应诉材料了吗?没错,我们的舆论情绪和国民感情的铺垫做得很好,但是法律是用冰冷的条条框框组成的,我们准备完备了吗,为什么面对律师的提问,我们无言以对?!

第二,我们需要去反思。做为我们国人不需要过度的去施加舆论压力,因为这对于法律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做为逐步发展中的大国,我们的国民法律常识应该被重视了,我们的法律从业者应该得到警醒了,更快更好的提升法治素养,提高基础法律意识,提高专业法律知识应对能力,才能让孙杨事件不再重演。


越超我自


我认为对孙杨的处罚是过当的!我想说的是反兴奋剂措施,从设置的目的来讲,不应该是用来处罚有性格“缺陷”的人。如果孙杨事实上没有服禁药,只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比如性格问题(外国人不喜欢他)、医生问题(没有给孙杨正确的建议)、团队不专业(对反兴奋剂规定理解有问题,认为那不是“血样”,告诉孙杨可以要求留血样、辩护水平低)等等。让一个天才运动员宝贵的运动生命结束,就无疑就是人类体育的耻辱、体育规则的耻辱、甚至人性恶的耻辱!如果一个关系到运动员生命的程序容易让人误解(孙杨团队都没搞清),算一个负责任的程序吗?另外,没领导、医生的建议,孙杨会分离留下血样吗?知道那是抗检,他会抗检吗?如果是过失犯错(抗检),难道就要用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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