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遼寧燈塔市判決,兩個十級傷殘按九級賠償,獲賠36萬元

本所案例

交通事故:遼寧燈塔市判決,兩個十級傷殘按九級賠償,獲賠36萬元

2015年8月26發生的一起交通肇事致人十級傷殘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地點在燈塔市五星鎮五星村路段附近。任某駕駛車輛將李某穎(本所當事人)撞倒。此事故經燈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任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李某穎被送至燈塔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504天,其中特級護理1天、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500天。原告出院醫囑為:患者足弓破壞較重,皮膚大面積碾壓瘢痕癒合,活動受限,建議患者可到上級醫院植皮治療;加強營養,加強護理,定期門診複查;有病情變化隨診。

2017年8月7日,遼寧仁和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鑑定意見:原告的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的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及踝關節瘢痕致踝關節功能障礙的後果構成十級傷殘等。

律師代理思路

交通事故:遼寧燈塔市判決,兩個十級傷殘按九級賠償,獲賠36萬元

(1)李某穎系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帥欽美食府廚師,月工資3,000.00元,但其所提供的工資表無領款人簽名。經過本所代理,法院支持誤工費53,240.86元(按照2740元/月支付誤工費,2019年最新標準)。

(2)李某穎住院期間由其丈夫韓某軍護理。韓顯軍系瀋陽順萬家運輸有限公司工人(駕駛員),並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證明,月工資為5,500.00元。但其提供的韓顯軍工資表無領款人簽名,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證明也是複印件。經過本所代理,法院支持護理費55,401.63元(按照3270元/月支付護理費)。

(3)關於交通費,李某穎提供的票據是購買汽油發貨票和高速公路收費票據。對於法官的詢問,律師積極辯護,指出交通費,是交通事故中必然發生的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支付交通費3000元。

(4)經過本所律師代理,李某穎獲得精神損害賠償費15000元,已經是相同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


​法院判決結果

交通事故:遼寧燈塔市判決,兩個十級傷殘按九級賠償,獲賠36萬元

根據(2017)遼1081民初1132號判決書,法院判決李某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358,516.89元,除上述已經提及的費用外,還包括:醫療費71,921.40元、救護車費用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200.00元、營養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131,504.00元、鑑定費2,500.00元、輔助器具費290.00元、複印費1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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