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從重!從快!運城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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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下午,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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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前系運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禹都市場商戶。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2020年1月23日、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過馬某傑(另案處理)以每箱1800元的價格購買4箱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僅支付定金2000元,餘款未付。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在武某勳(另案處理)處以每箱1100元的價格購買5箱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每箱1300元的價格購買3箱鈺諾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箱計10000個口罩。

2020年1月29日,王某某以每箱7000元的價格銷售給王某3箱飄安牌口罩,共計21000元;以每箱8000元的價格銷售給杜某站1箱飄安牌口罩;1月30日、31日以每箱6500元的價格銷售給李某義2箱飄安牌口罩,共計13000元。同時,被告人王某某在李某義處以口罩貨款折抵購買了價值6010元的消毒液、消毒粉,於2020年2月5日捐贈給了其家鄉村委會,該2箱口罩王某某實際收到銷售款6990元;1月31日,以每個口罩1.5元的價格銷售給王某強2箱飄安牌、1箱鈺諾牌口罩,共計45000元,截止案發前該款項未付。

被告人違法所得共計24590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退繳29000元。案發後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尚未銷售的飄安牌藍色一次性使用口罩4000個、鈺諾牌粉色一次性使用口罩160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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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獲取違法所得24590元,未經備案私自銷售不具有防護功能的假冒飄安牌一次性醫用口罩和“三無”產品鈺諾牌一次性醫用口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哄抬物價、牟取暴利,銷售假冒或者“三無”一次性醫用口罩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到案後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採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鹽湖區法院認真貫徹“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和3月6日全國法院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工作視頻會議要求,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的基礎上依法適用刑事速裁程序,3月9日受理案件當日,在向被告人王某某送達起訴書後當即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從嚴從快、依法審判、突出重點、精準打擊、確保效果,以實際行動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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