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貪汙案重審:被告人29歲時判三年,70歲終獲清白

29歲時被以貪汙罪判刑三年的劉志發,在70歲時獲得了清白。

該案發生於1975年,1978年劉志發被判刑,1979年該判決被撤銷,2020年3月法院立案重審。重審期間,檢方提出撤訴。3月10日,江西萍鄉市蓮花縣法院對這起發生在1975年的貪汙犯罪案件下達裁定:准予蓮花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並非劉志發所為”為由撤回起訴。

據蓮花法院刑事裁定書,劉志發生於1949年,原任蓮花縣革委會計。1975年4月12日被蓮花縣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執行逮捕,1978年4月12日釋放。

原起訴機關江西省蓮花縣公安局指控劉志發犯貪汙罪,於1975年11月28日,向蓮花縣法院起訴。經審理後,蓮花法院於1978年1月3日作出判決,以貪汙罪判處劉志發有期徒刑三年。劉志發不服上訴。江西省吉安地區中院(注:蓮花縣1979年屬吉安地區,1992年8月11日劃歸萍鄉市管轄)於1979年10月3日裁定,原審認定系被告人劉志發作案的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更審(即重審)。

蓮花法院於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審,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通知蓮花縣人民檢察院參加訴訟履行公訴職責。

在審理過程中,蓮花縣檢察院於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劉志發所為為由,提出撤回起訴。

蓮花縣法院認為,該撤訴符合法律規定,遂准許蓮花縣檢察院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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