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
(一)出票
1.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2)交付票據。
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表明xx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人簽章;出票日期。
(二)背書
1.背書種類
( 1 )轉讓背書
( 2 )非轉讓背書:又分為①委託收款背書;②質押背書
2.記載事項
( 1 )必須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託收款、質押字樣。
( 2 )可以補記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 3 )相對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 ,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
( 1 )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後持票人為最後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前一個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後一個轉讓背書的背書人) ;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 2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背書特殊規定
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 ,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依然是有效的)。
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於無效背書。
限制背書
( 1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 2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期後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6.背書效力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背書的內容有點複雜,做做下面兩個單選題
【例題1】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於票據背書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D)。
A.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B.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C.背書人背書轉讓票據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得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D.背書未記載日期的,屬於無效背書
【例題2】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該記載人是(C ) 。
A.粘單 上第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B.粘單上最後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C.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D.票據持票人
(三)承兌
[注意]承兌僅適用於商業匯票。
1.提示承兌
( 1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 2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 3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注意]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權利。
2.承兌行為的記載事項
( 1 )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 2 )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後一日為承兌日期;
( 3 )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保證
1.保證人
( 1 )保證人是債務以外的人。
( 2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
2.票據保證行為的記載事項
① 必須
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
② 相對
( 1 )保證人名稱和住所:未記載的,以保證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保證人住所;
( 2 )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一承兌人;未承兌出票人;
( 3 )保證日期: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附條件保證
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即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4.保證責任
( 1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 2 )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5.保證的追索權
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人的追索權。
追索權
1.到期後追索
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 1 )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 2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 3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 4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追索對象及追索順序
( 1 )可以作為追索對象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 2 )追索順序:不分先後,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4.追索金額
( 1 )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本)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費)
( 2 )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本)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費)
5.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 1 )取得有關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 2 )追索通知
①通知前手: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②未通知責任: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延遲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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