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情?依理?還是依法?仙桃劉文雄醫生的猝死仍有工傷認定的可能


依情?依理?還是依法?仙桃劉文雄醫生的猝死仍有工傷認定的可能

【新聞梗概】

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醫生劉文雄在家中猝死。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輿論一片譁然,爭議之聲四起。

根據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記載: 2月13日5時50分許,劉文雄在家中突發疾病並暈厥。三伏潭衛生院相關人員在接到急救請求後趕到劉文雄家,與先到一步的焦然副院長一起開展搶救。6時14分,劉文雄醫生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診斷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2月19日,劉文雄醫生的家屬攜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開具的病情說明材料,前往仙桃市人社局申報工傷。次日,家屬收到了仙桃市人社局的上述決定。

仙桃市人社局認為: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由於劉文雄醫生並未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規定的工作時間與地點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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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一:爭議由何而來?

劉文雄醫生的猝死事件之所以會引發輿論熱議,從時間和空間上來看是因為事件發生的背景與疫情存在緊密關聯。眼下全國疫情防控到了最為吃緊的階段,疫情防控的未來仍然是任重而道遠。從身份上來看,劉醫生是救死扶傷、衝入一線的逆行者。自從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包括劉醫生在內的醫護人員不畏疫情、衝鋒在前,舍小為大,治病救人。面對高強度、重負荷、強危害的疾病治療工作,醫護人員毫無怨言,義無反顧,責任在心,仁心仁術。他們的付出全國人民都看在眼裡,記在心上。可當他們因此付出寶貴生命後,留給家屬的除了哀痛,甚至都無法獲得些許經濟上的撫慰,這無疑讓人心理產生負罪感和同情感。從地域上來看,劉醫生身處湖北省重疫區,勞動強度和工作負荷就更加可想而知。一個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生,在積勞成疾甚至獻出寶貴生命後卻得不到官方的認可,想想是誰都接受不了。

焦點二:仙桃市人社局錯了嗎?

人社部門作為工傷認定和工傷理賠的法定職責主體,需要依據法律法規作出行政行為,得出行政結論。要評判仙桃市人社局的行政決定是否正確?核心的問題就在於劉文雄醫生猝死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可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月21日,人社部在其官微上發佈《復工復產中的勞動用工、勞動關係、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問題,權威解答來啦》的文章,其中以問答形式記載:“問: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由此可見,人社部的官方意見可濃縮為以下幾點:1、醫護人員在救治新冠肺炎病患過程中(第一要點)被感染新冠肺炎(第二要點)而死亡的,屬於工傷;2、但需要言明的是,醫護人員在救治新冠肺炎病患過程中被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本身是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只是鑑於本次疫情的強傳染性和強致命性,為充分保護醫護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才特別開設了工傷認定的“綠色通道”;3、醫護人員如不同時具備上述兩要點而死亡的,不能適用《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來認定為工傷。企業員工在復工後被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無法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述官方意見,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結論就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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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三:劉文雄醫生有無其他認定工傷的理據?

有網友提出,劉醫生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來認定為工傷。那我們就先來看看一些具體細節:

劉文雄醫生於2017年開始患上心臟病,有時會胸口發悶,今年春節前開始出現胸痛症狀。1月30日,劉醫生因胸痛去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做了一次檢查,心電圖、CT等都正常,但劉醫生回家後還是稱胸口疼。1月31日,劉醫生仍有胸痛、心慌等身體不適症狀,因防疫任務重沒請假治療。2月13日5時50分許,劉醫生在家中突發疾病並暈厥,三伏潭衛生院的相關人員在接到急救請求後趕到劉醫生家開展搶救。6時14分,劉醫生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很遺憾,劉醫生的上述情形不完全匹配《工傷保險條例》的要求。“48小時內死亡”的工傷認定情形須同時滿足“發病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這一要件。即便劉醫生從發病到死亡的間隔時間滿足了48小時之內的標準,但劉醫生本次發病的地點是在家中,仙桃市人社局也正是據此並在綜合考量後作出了否定結論。

焦點四:如何正確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

看起來,如何正確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就是本案處理的關鍵之處。否定劉醫生是工傷的觀點我們就不贅述了,贊同劉醫生屬於工傷的觀點認為:劉醫生髮病的看似是在家中,與工作無關,但實際上劉醫生的心臟疾病已是經年積累的勞累性疾病。加之因為當地疫情防控的壓力巨大,醫護人員短缺,造成劉醫生的工作負荷嚴重超標,身體無法承受,病情加劇。任何疾病的加重都是一個連續和積累的過程,劉醫生最終在家昏厥只是其體內發病積累到特定階段的最終表象,其真正發病的時間應遠早於此。隨著疲勞和負荷的積累和負載,心臟機能最終無法承受,導致昏厥、暈倒和休克,從量變到質變。因此,官方對於劉醫生的發病時間,應當根據屍檢結論確定,而不是機械地以其昏厥時間來作出判斷。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有理有據,應被當地人社部門所重視。尤其是員工因患自身疾病導致48小時內死亡之類型案件,人社部門更應準確探究死亡員工的發病時間。從病理上來說,疾病在人體內的變化都是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員工最終發病的那一瞬間,可能僅是“火山積蓄後的最終噴發”。

質疑此觀點的人會認為:如按上述觀點和結論,發病這一概念就根本無法確定,任何一個時間點都有可能是員工的發病時間。我們不否認發病時間較難確定的觀點,我們只是希望更加準確確定員工發病的起始時間,這樣無論是對於員工家屬還是人社局都有一個明確的可參考結論,也可以更加充分的讓對方信服。

焦點五:有無可參考的法院生效判例?

有的。(2017)京02行終129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王蓮之父張某在凌晨1點上夜班期間身體不適出現嘔吐狀態,凌晨3時其從單位返回家中,在樓道內昏迷不醒至凌晨5時許,經搶救無效在其住所死亡。因此,張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返家途中病情加重,其雖沒有直接到醫院救治,但是從其發病到死亡時間尚不足5小時,完全符合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後果。……東城人保局認為,張某在工作崗位生病後未直接前往醫院救治而是死於家中,不符合《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職工突發疾病應從工作崗位上直接送往醫院搶救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情形”,不能認定視同工傷。一審法院認為,東城人保局的辯解意見,限縮了上位法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明顯不當,不予支持。”

如果可以通過鑑定形式認定劉醫生的發病時間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只是其到家後疾病才發作的,就應當符合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條件。甚至是,如劉醫生的家屬可以證明劉醫生在家中仍有接聽患者電話或以其他形式仍在繼續工作,後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劉醫生的死亡結果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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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六:過勞死何時能有法律保護?

劉醫生的情形很容易讓人聯想起“過勞死”這個概念。所謂過勞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勞動過程中,勞動者的正常工作規律和生活規律遭到破壞,體內疲勞蓄積並向過勞狀態轉移,使血壓升高、動脈硬化加劇,進而出現致命的狀態。隨著社會發展速度的加快以及人力競爭淘汰的加劇,高強度的工作負荷和生存壓力已經導致中生代和青年人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直線下降。熬夜、加班、996、007已成為21世紀職場中的代名詞,習以為常,可帶來的確卻是對這一代人生命健康深深的刺痛。

因為導致員工過勞死的疾病從產生到發病通常有較長的生長過程,且過勞死與工作的關聯性很難通過科學鑑證查明和得出結論。故一旦員工出現家中發病或發病後持續存活時間超過48小時的,就無法被認定工傷。但從死亡員工的同事或朋友處往往都能瞭解到,員工生前是何種的工作狀態和疲勞程度。

面對公眾對過勞死員工無法獲得應有賠償待遇的質疑,2017年7月28日,人社部作出“關於“過勞死”是否納入工傷的答覆”【人社建字〔2017〕141號】,其中提到“……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競爭的日益激烈,由勞動者長期超負荷、超強度工作引發的“過勞死”現象時有發生,但目前我國關於控制“過勞死”方面的法律還有待完善。您提出的將“過勞死”納入工傷保險保障、立法明確“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設置專門的“過勞死”認定機構、強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權利、建立“過勞死”的補償與精神賠償並存機制等建議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們將加強調研、認真研究。


我國工傷保險是為保障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障主體是“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與工作的相關性是其中的關鍵因素。但考慮到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這一規定,實際上擴大了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過勞死”人員的權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目前西方國家尚未將此類情形納入工傷保險保障範圍,只有日本將“過勞死”納入了保障範圍,但限定在“超負荷勞動引起、加劇的心腦血管疾病引發的死亡”情形,而且設置了嚴格的法律調查程序。我國目前的有關規定,基本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國情,在保障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職工權益的同時,可以避免將各類突發疾病無限制地納入到工傷保險保障範圍內,從而影響工傷保險基本保障作用的發揮。對於目前尚不符合工傷保險保障條件的“過勞死”人員,我國已建立了覆蓋各類人群的、城鄉統籌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制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醫療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渠道給予保障。


我們將積極配合立法部門在共同完善《條例》時對你們所提關於“過勞死”的建議予以考慮。在《條例》修訂前,我們將積極指導各地,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妥善處理好類似問題。

很遺憾,人社部的上述回覆,我們總結一下就是兩點:1、《工傷保險條例》已對員工患病致死的情形給予了必要的保護,眼下不宜繼續擴大保護範圍;2、“過勞死”人員的權益可通過其他途徑予以適當保護,且此種保護符合我國國情。綜上,看來寄希望將“過勞死”予以工傷立法保護尚需時日。

從官方公佈的消息來看,劉醫生的家屬不服仙桃市人社局的認定結論,已啟動行政複議的申請程序。而仙桃市人社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目前關於劉醫生的工傷認定問題已進入行政複議程序。

最後,讓我們再來看看劉醫生生前的辛勞付出:

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診患者3181人,其間休息了兩天,另有一天因為胸痛去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做了檢查。《2020年2月1日至12日門診醫生工作量》統計表中顯示,劉文雄的接診數量超過其他三名門診醫生接診數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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