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情?依理?还是依法?仙桃刘文雄医生的猝死仍有工伤认定的可能


依情?依理?还是依法?仙桃刘文雄医生的猝死仍有工伤认定的可能

【新闻梗概】

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舆论一片哗然,争议之声四起。

根据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记载: 2月13日5时50分许,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三伏潭卫生院相关人员在接到急救请求后赶到刘文雄家,与先到一步的焦然副院长一起开展抢救。6时14分,刘文雄医生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2月19日,刘文雄医生的家属携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开具的病情说明材料,前往仙桃市人社局申报工伤。次日,家属收到了仙桃市人社局的上述决定。

仙桃市人社局认为: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由于刘文雄医生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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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争议由何而来?

刘文雄医生的猝死事件之所以会引发舆论热议,从时间和空间上来看是因为事件发生的背景与疫情存在紧密关联。眼下全国疫情防控到了最为吃紧的阶段,疫情防控的未来仍然是任重而道远。从身份上来看,刘医生是救死扶伤、冲入一线的逆行者。自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包括刘医生在内的医护人员不畏疫情、冲锋在前,舍小为大,治病救人。面对高强度、重负荷、强危害的疾病治疗工作,医护人员毫无怨言,义无反顾,责任在心,仁心仁术。他们的付出全国人民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可当他们因此付出宝贵生命后,留给家属的除了哀痛,甚至都无法获得些许经济上的抚慰,这无疑让人心理产生负罪感和同情感。从地域上来看,刘医生身处湖北省重疫区,劳动强度和工作负荷就更加可想而知。一个全身心投入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生,在积劳成疾甚至献出宝贵生命后却得不到官方的认可,想想是谁都接受不了。

焦点二:仙桃市人社局错了吗?

人社部门作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的法定职责主体,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得出行政结论。要评判仙桃市人社局的行政决定是否正确?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刘文雄医生猝死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月21日,人社部在其官微上发布《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权威解答来啦》的文章,其中以问答形式记载:“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由此可见,人社部的官方意见可浓缩为以下几点:1、医护人员在救治新冠肺炎病患过程中(第一要点)被感染新冠肺炎(第二要点)而死亡的,属于工伤;2、但需要言明的是,医护人员在救治新冠肺炎病患过程中被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本身是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只是鉴于本次疫情的强传染性和强致命性,为充分保护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才特别开设了工伤认定的“绿色通道”;3、医护人员如不同时具备上述两要点而死亡的,不能适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来认定为工伤。企业员工在复工后被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官方意见,仙桃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结论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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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三:刘文雄医生有无其他认定工伤的理据?

有网友提出,刘医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来认定为工伤。那我们就先来看看一些具体细节:

刘文雄医生于2017年开始患上心脏病,有时会胸口发闷,今年春节前开始出现胸痛症状。1月30日,刘医生因胸痛去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一次检查,心电图、CT等都正常,但刘医生回家后还是称胸口疼。1月31日,刘医生仍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2月13日5时50分许,刘医生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三伏潭卫生院的相关人员在接到急救请求后赶到刘医生家开展抢救。6时14分,刘医生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很遗憾,刘医生的上述情形不完全匹配《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48小时内死亡”的工伤认定情形须同时满足“发病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这一要件。即便刘医生从发病到死亡的间隔时间满足了48小时之内的标准,但刘医生本次发病的地点是在家中,仙桃市人社局也正是据此并在综合考量后作出了否定结论。

焦点四:如何正确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

看起来,如何正确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就是本案处理的关键之处。否定刘医生是工伤的观点我们就不赘述了,赞同刘医生属于工伤的观点认为:刘医生发病的看似是在家中,与工作无关,但实际上刘医生的心脏疾病已是经年积累的劳累性疾病。加之因为当地疫情防控的压力巨大,医护人员短缺,造成刘医生的工作负荷严重超标,身体无法承受,病情加剧。任何疾病的加重都是一个连续和积累的过程,刘医生最终在家昏厥只是其体内发病积累到特定阶段的最终表象,其真正发病的时间应远早于此。随着疲劳和负荷的积累和负载,心脏机能最终无法承受,导致昏厥、晕倒和休克,从量变到质变。因此,官方对于刘医生的发病时间,应当根据尸检结论确定,而不是机械地以其昏厥时间来作出判断。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有理有据,应被当地人社部门所重视。尤其是员工因患自身疾病导致48小时内死亡之类型案件,人社部门更应准确探究死亡员工的发病时间。从病理上来说,疾病在人体内的变化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员工最终发病的那一瞬间,可能仅是“火山积蓄后的最终喷发”。

质疑此观点的人会认为:如按上述观点和结论,发病这一概念就根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时间点都有可能是员工的发病时间。我们不否认发病时间较难确定的观点,我们只是希望更加准确确定员工发病的起始时间,这样无论是对于员工家属还是人社局都有一个明确的可参考结论,也可以更加充分的让对方信服。

焦点五:有无可参考的法院生效判例?

有的。(2017)京02行终1298号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莲之父张某在凌晨1点上夜班期间身体不适出现呕吐状态,凌晨3时其从单位返回家中,在楼道内昏迷不醒至凌晨5时许,经抢救无效在其住所死亡。因此,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返家途中病情加重,其虽没有直接到医院救治,但是从其发病到死亡时间尚不足5小时,完全符合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东城人保局认为,张某在工作岗位生病后未直接前往医院救治而是死于家中,不符合《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突发疾病应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不能认定视同工伤。一审法院认为,东城人保局的辩解意见,限缩了上位法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明显不当,不予支持。”

如果可以通过鉴定形式认定刘医生的发病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只是其到家后疾病才发作的,就应当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甚至是,如刘医生的家属可以证明刘医生在家中仍有接听患者电话或以其他形式仍在继续工作,后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刘医生的死亡结果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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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六:过劳死何时能有法律保护?

刘医生的情形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过劳死”这个概念。所谓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以及人力竞争淘汰的加剧,高强度的工作负荷和生存压力已经导致中生代和青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直线下降。熬夜、加班、996、007已成为21世纪职场中的代名词,习以为常,可带来的确却是对这一代人生命健康深深的刺痛。

因为导致员工过劳死的疾病从产生到发病通常有较长的生长过程,且过劳死与工作的关联性很难通过科学鉴证查明和得出结论。故一旦员工出现家中发病或发病后持续存活时间超过48小时的,就无法被认定工伤。但从死亡员工的同事或朋友处往往都能了解到,员工生前是何种的工作状态和疲劳程度。

面对公众对过劳死员工无法获得应有赔偿待遇的质疑,2017年7月28日,人社部作出“关于“过劳死”是否纳入工伤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41号】,其中提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由劳动者长期超负荷、超强度工作引发的“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但目前我国关于控制“过劳死”方面的法律还有待完善。您提出的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设置专门的“过劳死”认定机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建立“过劳死”的补偿与精神赔偿并存机制等建议具有积极的意义,我们将加强调研、认真研究。


我国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但考虑到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过劳死”人员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目前西方国家尚未将此类情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只有日本将“过劳死”纳入了保障范围,但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的死亡”情形,而且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对于目前尚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过劳死”人员,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我们将积极配合立法部门在共同完善《条例》时对你们所提关于“过劳死”的建议予以考虑。在《条例》修订前,我们将积极指导各地,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妥善处理好类似问题。

很遗憾,人社部的上述回复,我们总结一下就是两点:1、《工伤保险条例》已对员工患病致死的情形给予了必要的保护,眼下不宜继续扩大保护范围;2、“过劳死”人员的权益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适当保护,且此种保护符合我国国情。综上,看来寄希望将“过劳死”予以工伤立法保护尚需时日。

从官方公布的消息来看,刘医生的家属不服仙桃市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已启动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而仙桃市人社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目前关于刘医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最后,让我们再来看看刘医生生前的辛劳付出:

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其间休息了两天,另有一天因为胸痛去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检查。《2020年2月1日至12日门诊医生工作量》统计表中显示,刘文雄的接诊数量超过其他三名门诊医生接诊数量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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