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摘要:汉代平民家庭中妻子的法定身份是从夫的,同时,妻子的地位又是比较稳固的。特别是农民、小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的家庭中,妻子的地位虽然低于丈夫,但是由于妻子的生产劳动在家庭中的作用,故而夫妻关系是相对平等的。


引言


女子出嫁以后,家庭角色即转化为妻(媳)、母(婆)两种角色。这两个角色的身份和地位的差异是比较大的。为人妻(媳)者,地位多从属于丈夫,即传统观念中“再嫁从夫”的表现。而为人母(婆)者,由于汉代崇母观念盛行,在家庭中有相当的地位和发言权。本文主要从妻的法定身份与地位、母亲的法定身份与地位、家庭财产权这几个方面探析汉代平民女性出嫁后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一、妻的身份和地位

“男尊女卑”“出嫁从夫”是中国传统社会夫妻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妻子在夫妻关系中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在行为上亦受到丈夫的支配。两汉时期,夫尊妻卑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这种观念在汉代相关法律当中也有体现。《张家山汉简·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及“妻殴夫,耐为隶妾。”由此可知,汉代法律维护男性在家庭中的绝对优势,夫妻关系并不平等。然而,现实生活中,女性的身份地位亦有多面的表现。首先,是妻顺夫,女性卑弱方面的表现。《礼记》云:“妇人以顺从为本,贞罄为首。”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表彰六经”以来,儒家伦理纲常中妻顺夫的观念不断加强。从汉初董仲舒的《春秋繁露》,到东汉班固的《白虎通义》,再到班昭的《女诫》,一直都在强调男尊女卑,要求培养女性卑弱、顺从的奴性。除服侍丈夫之外,还必须学会敬事公婆,要具备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特别是东汉后期,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女子的束缚。《汉书·高帝纪》载,吕公没有与呂媪商量,自作主张的便把女儿许配给了时为泗水亭长的刘邦。


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尽管后来遭到呂媪的责问,但在吕公申斥其“此非儿女子所知”之后,仍不得不尊重丈夫的意愿把女儿许给刘邦。东汉女子孟光与梁鸿结婚后,“更为椎髫,著布衣,……鸿大喜曰:‘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即说明礼制下所倡导的是遵从丈夫,侍奉丈夫的女性,这就体现了女性卑弱的一面。另东汉时期的姜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可见,妻子的地位还受制于父母权利的制约。其次,对于妻子另一个不公平的表现就是汉代一夫一妻多妾的普遍性。社会各阶层的男子根据自身地位和经济状况的不同拥有不等的妾室,这在两汉时期是合理且合法的。同时,为维护尊卑秩序以区分嫡庶是非常必要的。


汉代法律强调夫尊妻卑的同时,也强调妻尊妾卑。在家庭之中,正妻只能有一个,称为嫡妻,其它女子则为庶妾。《白虎通义·嫁娶》云:“妾者,接也,以时相接也。”

地位明显要低于妻,是附属于夫妻关系之下的。而且妻妾的主次位置不能乱,一旦乱了妻妾的位分是要受到惩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部分的小农、手工业者等平民家庭之中,一般是一夫一妻,妻子的地位一般来说也是低于丈夫的。但是妾的存在,本身就是夫妻不平等的表现。另外,也存在夫妻相对平等的状况。汉代有“夫妻一体”的说法,官方经学《白虎通义》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在平民家庭之中,作为妻子或母亲的女性,对家庭成员及家中的一些重要事务依然有相当的发言权和决策权。如河南乐羊子在外求学,半途而归,其妻乃引刀趋机曰:“此织生自蚕丝,成于机杼,一丝而累,以至于寸,累寸不已,遂成丈匹。……若中道而归,何异断斯织乎?”这一番话,使乐羊子深受启发,继续学业。《汉书·枚乘传》载,枚乘“取皋母为小妻。乘之东归也,皋母不肯随乘,乘怒”,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分皋数千钱,留与母居”。


可见,妻子对丈夫及家中诸事是有发言权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并非完全听命于丈夫。总之,汉代平民家庭中妻子的法定身份是从夫的,同时,妻子的地位又是比较稳固的。特别是农民、小手工业者及其他劳动者的家庭中,妻子的地位虽然低于丈夫,但是由于妻子的生产劳动在家庭中的作用,故而夫妻关系是相对平等的。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规模越大、结构越复杂,其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性就越是明显。


二、母亲的身份和地位

两汉时期,统治者以孝治天下,推行敬老养老的政策。而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就是仁、孝,即孝敬父母公婆。从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来看,虽然依照“既嫁从夫”的规定,妻权受夫权的制约,但是中国古代讲求孝道的同时,又遵从长幼有序的原则。子孙不仅要听从母亲的教令,还要时时尽孝。


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因此,母亲在子女前面既是“尊者”,也是家政的实际掌管者。母权是在父权缺少和孝道的驱使下所表现出来的。《后汉书》中记载了一些孝子的感人事迹。如贵为丞相的翟方进:“而后母尚在,方进内行修饰,供养甚笃。”另《太平御览》卷四一一引萧广济《孝子传》载:“邢渠失母,与父仲居,……父老齿落不能食。渠常自哺之,专专然代其喘息。”社会上尊母之风尤盛。推而论之,在平民家庭之中,为人子女对父母也是恭敬孝顺的,只是方式不同罢了。当父母双全时,母权的行使会受到父权的制约,但当父亲去世后,身为母亲的权利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一方面,母亲的言行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儿女的行为。《华阳国志》卷十下《汉中士女》载,南郊杨矩之妻泰瑛,有四男二女。杨矩死,泰瑛教训六个孩子,家有法度,规矩严明。长子元珍,在一次外出时喝醉了酒,泰瑛十多日不见他,说:

“我在,汝尚如此,我亡,何以帅群弟?”因而元珍向母亲叩头谢过。这充分说明了母亲在家中地位之高。


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另一方面,母亲也有权决定儿女的婚姻。家长包办婚姻是汉代婚姻的主流,父亲不在的情况下,母亲更是成为儿女婚姻的主要决策者。《后汉书·应奉列传》注引《汝南记》载:

“华仲妻本是汝南邓元义前妻也,……更嫁为华仲妻。仲为将作大匠,妻乘朝车出,元义谓人曰:‘此我故妇,非有它过,家夫人遇之实酷,本自相贵。’”


可见这是其母亲硬将他们拆散的。乐府诗《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之母对儿子说“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阿母为汝求”的话,及后来焦仲卿遵从母亲的意愿与刘兰芝离婚,也是这一现象的反映。总之,汉代平民女性中母亲的身份与地位是比较高的。在家庭生活中,她们对家庭成员及家中的重要事务有相当的发言权和决定权,而且她们的意愿一般都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三、财产权

传统的观念中认为女子无私财。但实际生活中,当女性转化为妻(母)这个角色时,其劳动构成了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她便有了对其家庭财产的管理权与支配权。而女性的财产权也折射着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在一定的情况下,出嫁女同在室女、归宗女一样,可以获得娘家财产。

其中一 部分私财是出嫁时娘家的陪嫁物,可以任意处置,完全属于女性自己私有。这里不再赘述。《太平御览》卷三百八十八《人事部二十九》载,陈留有一位年近九十的富翁,娶一田家女为妻,“一交接而死,后生男,其女诬其淫佚”,而且女子与有争议的弟弟争夺家产数十年之久。


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这说明,在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出嫁女子也可以继承家内财产。其次,对夫家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其中一部分是生财有道的女性在夫家私下积累的。《后汉书·独行传》记载,李充家境贫困,且与兄弟六人共同居住。李充的妻子则建议分家,并对李充说:“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可知,女性的私财是正当的,完全属于自己的财产。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是无权使用的。另汉朱偊的母亲“贩缯为业,积下百万财产”。


朱偊曾经偷窃母亲的缯帛,其母对此“深恚责之”。这也间接反映了母亲拥有对其私财的绝对支配权。值得注意的是,身为子妇的财产权是受到制约的,特别是在共居的大家庭中更是如此。再次,寡妻拥有财产继承权和管理权。《二年律令·户律》云:“孙死,其母代为户。”

说明母亲可代为户主,这也就自然的继承了家中财产。《二年律令·置后律》云:“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其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说明寡妇为户主以后,有权继承田宅以及其他财产。


汉代时期出嫁女的家庭地位与权利


东汉灵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建的“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就反应了这一事实。其大意是:徐氏生于元初(公元114—119年)年间,元初二年嫁给吏堟金季本为妻。有两个儿子,丈夫在世的时候,曾将奴婢和田地分给长子雍直。后来雍直耗尽家财,负债逃亡。徐氏的次子子肃早逝,从孙金广延夫妇特别孝顺,遂立金广延为后,但是金广延也早逝。徐氏悲痛之余,为了防雍直侵害子肃的妻子和金广延妻子的财产,于是就进行了二次析产。这是讲寡居的徐氏掌管并分配家庭财产的事。


由此可知,由于汉代平民女性的劳动在家庭经济中的重要性和崇母观念的影响,两汉家庭之中,作为家庭长者的母亲(或妻子)享有仅次于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权。在父家长去世后,寡妻往往成为理念上的家长,对家庭事务具有决定性的权力。同时,随着孝悌观念的不断深入,子妇的处境是比较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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