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梳理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梳理

★刑法法條

第140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149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150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定罪量刑

一、2年以下、拘役,並處或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

原法條

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刑法第140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3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一高一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0625)

(一)關於生產偽劣菸草製品尚未銷售或者尚未完全銷售行為定罪量刑問題

偽劣菸草製品的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菸草製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菸草製品尚未銷售,

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偽劣煙用菸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產偽劣煙用菸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十一、關於菸草製品、捲菸的範圍

  本紀要所稱菸草製品指捲菸、雪茄煙、菸絲、復烤煙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紀要所稱捲菸包括散支菸和成品煙。

(兩高一部/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1223)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二、2到7年,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原法條

三、7年以上,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原法條

四、15年以上、無期,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

原法條

五、量刑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於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八條 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兩高)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515)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410)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筆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兩高一部/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1223)

第二條……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提示性規定

(1)煙花爆竹

一、……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兩部局)關於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20120906)

(2)菸草專用機械

(二)關於非法生產、拼裝、銷售菸草專用機械行為定罪處罰問題

非法生產、拼裝、銷售菸草專用機械行為,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一部/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1223)

(3)菸草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4)食品添加劑

第十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條、第144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0504)

(5)食用油

(四)雖無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該“食用油”來源可疑而予以銷售的,應分別情形處理:經鑑定,檢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條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或者假冒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條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一部)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20120109)

(6)食鹽

第四條 以非碘鹽充當碘鹽或者以工業用鹽等非食鹽充當食鹽進行非法經營,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0913)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的理解

第一條 刑法第140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刑法第140條規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140條規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刑法第140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筆者:根據理解與適用及相關解讀,“以假充真”本質上是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某種性能產品的行為。如以蘿蔔冒充人參,以土豆冒充天麻等。實踐中,假冒他人的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不宜認定為“以假充真”)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410)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1229)

一、對於提起公訴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由公訴機關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最高法)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20010521)

★菸草相關名詞解釋

第九條 本解釋所稱“菸草專賣品”,是指捲菸、雪茄煙、菸絲、復烤煙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菸草專用機械。

  本解釋所稱“捲菸輔料”,是指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解釋所稱“菸草專用機械”,是指由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菸草專用機械名錄所公佈的,在捲菸、雪茄煙、菸絲、復烤煙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一項或者多項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獨立操作的機械設備。

本解釋所稱“同類菸草專用機械”,是指在捲菸、雪茄煙、菸絲、復烤煙葉、菸葉、捲菸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的生產加工過程中,能夠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機械設備。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共犯問題

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410)

四、關於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筆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規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菸草製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菸草製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於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菸草製品、非法經營菸草製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兩高一部/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1223)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筆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非法經營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捲菸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未遂處理

第二條 ……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未遂)定罪處罰。

……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410)

(一)關於生產偽劣菸草製品尚未銷售或者尚未完全銷售行為定罪量刑問題

……

偽劣菸草製品的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菸草製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菸草製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偽劣煙用菸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產偽劣煙用菸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兩高一部/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1223)

第二條 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定罪起點數額標準的3倍以上的,或者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但與未銷售貨值金額合計達到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銷售金額計算

第二條 刑法第140條、第149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

定罪處罰。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佈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筆者:“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全部違法收入不應該扣除成本及各種費用,包括所得的和應得的兩種違法收入。前者指行為人出售偽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約定將要得到的違法收入。)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410)

第二條……

查獲的未銷售的偽劣捲菸、雪茄煙,能夠查清銷售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有品牌的,按照該品牌捲菸、雪茄煙的查獲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零售價格計算;無品牌的,按照查獲地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捲菸平均零售價格計算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鑑定問題

第七條 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對偽劣菸草專賣品鑑定的,應當委託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菸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一、對於提起公訴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商標、非法經營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否屬於“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由公訴機關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鑑定。

二、根據《解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案件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

(最高法)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20010521)

★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企業通過非法渠道從私人手中購進藥品後銷售的定性問題

你院《關於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企業通過非法渠道從私人手中購進藥品後銷售的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京檢字[2015]76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司法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企業通過非法渠道從私人手中購銷的藥品的性質進行認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定性處理:

一是對於經認定屬於假藥、劣藥,且達到“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藥品解釋》)規定的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應當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對於經認定屬於劣藥,但尚未達到《藥品解釋》規定的銷售劣藥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可以依據刑法第149條、第140條的規定,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於無法認定屬於假藥、劣藥的,可以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關於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企業通過非法渠道從私人手中購進藥品後銷售的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151026)

★罪數問題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140條至第148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0410)

三、經鑑定確係偽劣商品,被告人的行為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或者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和《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法)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鑑定問題的通知(20010521)

六、關於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一部/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1223)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第十一條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

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0504)

第七條……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輔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實施本條第二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1201)

★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

一、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黑火藥、煙火藥,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兩高兩部局)關於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20120906)

二、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根據刑法第214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註冊商標的菸草製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

七、關於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菸草製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菸草製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312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於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菸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菸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278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一部/局)關於辦理假冒偽劣菸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20031223)

第一條……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13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214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捲菸、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捲菸、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15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

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菸草專賣法律實施,構成犯罪的,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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