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 應把握好三個關係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對即將啟動的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工作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以慘痛的教訓警醒人們:濫食野生動物引發的疫情是人類目前尚無真正“解藥”的災難。因此,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在法律上明確“野生動物”的概念和保護範圍、確定野生動物保護的基本原則、理順野生動物保護體制機制、完善野生動物保護制度體系、提高違法成本,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劃定底線、建立“開關”、堵住源頭,其必要性自不待言。

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落實決定要求,實現“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目標既涉及生態文明建設,也關乎社會文明提升,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法治與德治相互結合、法律與科技相互支撐、行政與司法相互協同、執法與守法相互配合。這些工作,絕非修訂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能解決。正因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通過決定的同時,明確提出要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法律,並且要加快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進程。這些安排,都是按照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以立法先行方式認真回應人民群眾對生態文明和社會文明新需求的具體舉措,需要深刻理解並切實加以貫徹,更需要準確把握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功能定位,妥善處理好各種關係。其中,最重要的工作有如下三個方面:

首先,明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野生動物”的內涵界定較窄,沒有把與公眾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有關的動物放進來,導致一些“野生的動物”沒有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不能對相關交易、食用行為加以遏制。這次新冠肺炎疫情告誡我們,普遍性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等問題如果得不到切實解決,我們還會再次遭遇類似因人的行為導致動物病毒感染人類並引發重大疫情的災難。因此,從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角度考慮,非常有必要將公眾健康、公共衛生安全的理念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加以明確。

其次,建立野生動物保護法與相關法律的協調、協同機制。控制人與動物共患疾病的發生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疫情,並非修訂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就可以一勞永逸。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需要野生動物管理、動物檢驗檢疫、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市場監管等多部門以及各級政府的協調配合,這也必然涉及與之相關的多部法律。因此,在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時,一方面需要考慮與現行的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相協調;另一方面,也需要考慮與公共衛生安全法律制度相銜接,通過法律之間的溝通協調和配合協同建立相關機制,為政府各部門協同管理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

最後,在尊重科學規律的基礎上,將一定的科學技術規範上升為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涉及生物學、生態學、環境科學等多個自然科學領域的問題,法律的執行效率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制度。“名錄”既是對立法確定的“野生動物”概念的具體體現,也是法律實施過程中界定“是否違法”“怎樣監管”“如何處罰”的實際標尺,而“名錄”的制定工作,必須由專家來完成。一方面,要通過科學家對各種動物的調查、監測、評估、研究工作,提供合理的“名錄”,為建立名錄制度提供科學基礎;另一方面,要通過法學家對社會關係中與野生動物保護有關的各種行為的調查、評估、選擇、分類、研究工作,提供保護“名錄”動物的行為規則。這個過程,需要科學家與法學家的及時溝通、密切配合,以共同完成科學技術規範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技術規範化工作。

(作者:呂忠梅,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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