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設置最低充值門檻,是否違法

我個人意見,違法。

主要涉及的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部分付費網站/軟件設置最低充值門檻,是否違法

有學生找了知網的麻煩,代理人是蘇州大學學生(學校推薦):(2018)蘇0508民初7333號

購買文獻,使用支付寶渠道支付,最低充值50元,實際花費7元,與客服溝通,退款需手續費且週期長,後訴至法院,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制定的最低充值金額限制條款無效
  2. 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賬戶全部餘額人民幣43元
  3. 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知網答辯:

1、個人用戶充值的餘額可以退回,客服人員的答覆是表示可以退回,只是向原告說明退回的程序複雜,還會扣除手續費,建議原告繼續使用。原告稱與客服多次溝通不屬實,事實上我方得知原告起訴後多次主動聯繫原告,試圖解決此事,但均被原告拒絕。我方已經將原告賬戶餘額41元退至原告的付款賬戶。2、網站首頁幫助中心第19條是以問答形式表述,且位置不顯眼,不應視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條款。我方在實際操作中並未按照該問答的規定操作,而是可以退回充值餘額。我方已經於2018年11月26日將該條問答刪除。3、

最低充值額限制是一種商業慣例,被告在其運營的中國知網網站和手機知網中提供了多種充值方式,如支付寶、微信、銀聯在線、會員卡等,有的充值方式最低限額系10元。銀行電匯、郵局匯款及在書刊超市裡訂閱期刊可以對任意金額進行結算,均沒有最低金額限制不同充值方式所設定的最低限額和階梯充值金額是出於為用戶使用效率考慮,這樣可以大幅減少每篇文章的付費操作次數,畢竟多數用戶會重複下載或閱讀文獻,該方式執行多年來也得到用戶認可。鑑於實踐中確實存在小額付費的用戶需求,我方即將增加0.5元短信充值的支付方式選項,每篇文獻每頁的費用為0.5元,最低充值0.5元的規定已相當於取消了最低充值金額限制。此外,被告也在研發單篇付費系統,目前正在測試。

法院觀點:

本案中,同方知網公司在中國知網上關於最低充值額限制的規定導致消費者為購買價格僅為幾元的文獻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雖然賬戶餘額可以退還,但同方知網稱退還需扣除手續費,故該網站對於最低充值額的設定佔用了消費者的多餘資金,且收取退款手續費也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故該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認定無效。

雖然本案的最低充值金額較低,大多數消費者尚可忍受,也未提出異議,但該做法的負面示範效應仍應引起重視並加以規範、指引,商家應在充值時允許消費者對於充值金額進行自定義。(點贊)
被告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在其經營的中國知網http://www.cnki.net充值中心關於最低充值額限制的規定無效。

知網敗訴,文書網上未檢索到二審判決,不出意外,未上訴,一審文書作出時間2019年1月30日。

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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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網答辯中“銀行電匯、郵局匯款及在書刊超市裡訂閱期刊可以對任意金額進行結算,均沒有最低金額限制”應該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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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增加的短信充值已經上線,最低充值0.5元,暫不支持聯通短信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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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微信、銀聯的最低金額還是50元沒變。

看吧,法院都出判決認定無效了,知網也還是沒改。

要想起到普遍約束力,得消費者協會出動,但我沒找到任何推動公益訴訟的規定,檢察院在消費維權領域也只管食品藥品安全,可能這就是知網的底氣。

我們身邊必須需要一部分較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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