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民法中的意思表示

民法的核心是研究當事雙方基於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產生爭議時,糾紛如何解決。我們每天做的每一件事,遇到的每一件事都是一個客觀事實,這其中的一些事實被民法規範預先規定,即一旦發生這樣的事實,雙方就要收到民法約束,產生、變更或消滅對應的民事法律關係。故民事法律事實的發生導致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規範規定的多種事實之一,它又被稱為表意行為,即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基於自己內心認識到了這個行為作出後可能產生法律上的效果,依然作出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礎。沒有意思表示就不會有民事法律行為。可見意思表示是一個主客觀統一的概念,這個跟刑法中用兩階層體系判斷是否構成犯罪是有異曲同工之妙的。即一個行為的作出,必須要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作出的行為缺乏行為意思、表示意識、效果意思其中的任意一個。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是基於自己內心的真意作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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