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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代理,庭審至關重要。庭審,重要的不是說服對方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也不是做給我方當事人看;而是以事實為依據,通過舉證、質證來說服法官,讓法官採信我方的觀點。本文主要以庭審為中心再現整個訴訟流程,以期更好地指導庭審實踐。


一、庭前準備:有備而無患

庭審中的侃侃而談絕不是滿嘴跑火車式的胡說八道,而是基於證據情況發表的有針對性意見。那麼針對性意見又來源於庭前認真的準備。

(一)原告方

原告方作為訴訟案件的發起者,在整個訴訟流程中理應占據先發優勢;但事情往往剛好相反。原告方在蒐集、固定證據來證明己方主張的同時,還要考慮到被告方在訴訟中會如何舉證和應對。

1、固定證據

作為原告方的代理人,在原告方委託我們時,案件尚未進入訴訟階段。此時,我們可以在訴訟之前,基於委託人提供的材料,篩選出對我們有用的證據。同時,還應指導委託人補強案件的關鍵證據,讓所有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此來證明我方的訴訟請求。

2、擬寫起訴狀

起訴狀是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文書,重在闡明案件事實及訴訟請求。因訴訟以“不訴不理”為原則;因此,在擬寫訴狀時,要注意訴訟請求的全面、周延,不要忽略細小的請求,比如違約金和利息的計算等。

3、預設庭審中可能出現的情況

作為專職律師,基於當事人對案件的描述和所提供的證據情況,我們應該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假設,然後加以應對:

(1)預設對方律師對我方證據材料的應對

針對同一案件情況,我方在舉證證明之後,對方如何質證是我方考慮的重點之一。這裡就要用到代入,把自己設想成對方的律師,基於我方的舉證材料來加以應對。

同一案件,從原、被告兩方面思考,有利於將案件引向深入,更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同時,也從側面讓我們審視自己的證據鏈條是否完備。

(2)預設對方的舉證及我方的應對

矛和盾是案件的一體兩面。我們不僅僅要考慮手中的矛;更要考慮手中的盾。基於案件情況,我們要預設在我方證據之外,對方會提出什麼樣的證據,來證明什麼主張。

知彼知己,才能從容不迫。預設對方的證據材料,還要思考如何破對方的證據。如果能用對方證據來證明我方的訴訟請求是上上策;即使不能,也要反駁對方,降低其證據的證明能力。

(二)被告方

被告方作為訴訟的應對主體,與原告方相比,處於相對被動的地位。但是作為代理律師,如何從被動變主動是我們的代理思路。有些案件確實無法由被動變主動,至少也要為委託人減少損失(止損)。

1、擬寫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方基於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在事實和法律範圍內的回答和辯駁。擬寫答辯狀最重要的是全面,針對原告方的訴訟請求逐一答辯。其中容易忽略的是對於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利息的答辯;如果原告方主張了利息或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而被告方沒有進行答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會直接認同原告方主張的計算標準。

2、擬訂質證意見

被告方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應及時聯繫承辦法官,遞交授權委託書等程序性材料,並進行閱卷。

閱卷,即查閱原告方提交給法院能支持其訴請的證據材料,一方面,能使我們更加客觀地瞭解案件事實。這是因為,委託人作為案件當事人,都會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必然會誇大有利因素,而放縮不利因素。另一方面,更為積極地應對庭審。閱卷後,根據原告方提交的證據材料,要詳細擬訂對原告方所提證據的質證意見。

3、組織證據材料應訴

被告方作為訴訟程序的應對方,看似處於不利地位。但是認真分析一下,被告方在知悉了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之後(原告證據突襲除外),有針對性地準備證據材料,更能有效地反駁對方的證據或證明自己的主張。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方組織證據時,要反覆思考,所準備舉證的證據材料,能否達到充分的證明要求;能否與對原告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相順承;能否與本案其他證據材料在邏輯上自洽。



二、庭審應對:以證據為依託

庭審是整個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而法庭質證和法庭辯論又是庭審活動的核心,其中法庭質證側重於事實部分的審查;法庭辯論更加側重在概括層面的法律適用。

(一)法庭質證

證據質證主要從證據的三性(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方面統籌考量。

1、質證考量因素之真實性

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訴訟證據最基本的特徵;也即訴訟所依據的證據是客觀、真實存在的,而非主觀臆想的。庭審中,著重審核證據是否系原件、原物、原貌,有無篡改痕跡;是否系直接證據,而非傳來證據;是否能從客觀上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實性。

2、質證考量因素之關聯性

關聯性是證據質證的關鍵部分。客觀、真實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繫,才能證明待證事實。證據的關聯性是要在客觀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架構起邏輯關係的橋樑。

庭審中,關聯性的審核:一方面,主要看客觀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能否架構起邏輯的橋樑;另一方面,還要看客觀證據和待證事實的周延性,即兩者的內涵和外延有無重疊或者交叉。

3、質證考量因素之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證據的來源、蒐集程序及表現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規範及法律要求。庭審中,對於證據的合法性只能進行形式審查,無法進行實質審查。

(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原、被告雙方充分舉證、質證完畢的情況下,依據案件事實發表的辯論意見。

在實務中,法庭辯論有時會是對案件焦點問題發表辯論意見,以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有時是依據整個案件情況,從宏觀上概括、抽象出法律適用問題。

但是,無論哪一種法庭辯論,都旨在幫助合議庭查明案件事實,尋求法律真實無限接近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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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庭後溝通:擬寫詳盡代理詞

庭審時間有限,原、被告雙方都無法詳盡展開論述;況且,庭審中,還會出現新的意外情況;這倒逼我們庭後要擬寫詳細的代理詞。

代理詞是基於案件事實及庭審情況,從更高維度和角度將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和法律適用有機結合,得出邏輯自洽的論證結構,從而說服合議庭採納我方觀點。這也是代理詞與答辯狀的本質區別,答辯狀更側重於具體方面的答辯與應訴。

同時,我們所擬寫的代理詞也要詳略得當,突出重點,對關鍵部分、核心論述可以加粗或添加下劃線,這樣更有利於引起法官的注意。


四、結語

庭審的過程是對已發生案件事實的回溯過程,也就是從後往前的推理過程;而案件事實的發展路徑是從前往後,這樣時間、空間的差異就會產生認知上的鴻溝。

裁判者(法官)、代理人都不是案件事實的直接參與者、親歷者和見證者,要想跨越認知上的鴻溝必須依靠證據材料架設橋樑,來探尋和接近客觀真相,讓法律真實無限接近客觀真實,進而實現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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